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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基数不低于肇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小虎虎ykbj7m4t 2016-06-06

原标题【社保未参保可补缴 基数不低于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赵女士2001年1月到我市某港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但该企业2006年7月才为赵女士参保,直到去年公司解散。赵女士已经临近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还未满15年,她非常担心自己退休受到影响,为当时没有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后悔。那么,退休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满15年,可否一次性补缴费呢?

其实,企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一些职工因各种历史原因未能参保,面临老无所养等问题,为此,广东省2008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一次性缴费新政,允许本省户籍人员自愿以本人未参保的工作时间为基础进行缴费。

工作期间未参保可补缴社会保险费

赵女士在了解到在企业工作期间未参保的人员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要求补缴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在港资企业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赵女士出具了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资料,顺利补缴了未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她终于放下了心头大石,“以前参保交的加上补缴的,就够15年了,等到明年50岁就可以领养老金了。”

据了解,广东省自1993年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2008以来,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不同群体出台专项政策,分类解决各类未参保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陆续出台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转发了国家《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通知》,极大地推动解决了三类未参保群体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问题。

但是,由于这些政策的适用对象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尚有部分未参保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无相应参保缴费办法而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省人社厅、地税局2011年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根据通知,在我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补缴。

补缴社保基数不低于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按照规定,赵女士需要补缴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由于已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根据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的规定,只能由赵女士自愿申请缴纳未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人员提醒,一次性缴费由个人自愿选择,费用自行筹措。

根据政策,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办理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基金统筹为12%,个人账户8%)。缴费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而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下限为2139元。因此,以选择缴费基数下限为例,我市未参保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月缴费标准为:2139元×0.2=427.80元/月;年缴费标准为:427.80元/月×12个月=5133.6元。因此,赵女士需要补缴的费用是5133.6元×5.5年=28234.8元。

记者黎俏婷

办理流程:

1、填写《肇庆市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一份;

2、本人填写《申请书》;3、经办环节:

⑴向参保地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

⑵受理(15个工作日);⑶审核(5个工作日);⑷确认缴费金额;⑸缴费(参保所在地地税局)。

编辑:全哥    (来源: 肇庆都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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