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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疑难杂症——(一)

 ZL60 2016-06-06

“宅基地”的疑难杂症——(一)

最近很多朋友在我微信号上对这样一个问题表示疑惑:

“宅基地已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但涉及宅基地转让、继承、赠与、户主变更及丢失的如何处理?”

十一菌与法务团律师团沟通后写下这篇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这道题很难...

因为..看似是一个问题,其实..

在这道题隐藏下的问题

有!五!个!

“宅基地”的疑难杂症——(一)

那么!!

注意了!!我先来进行题型分析

首先,宅基地这事,国家是不允许转让!除非在“统一经济组织内部的条件下”(比如村集体),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不符合主体的宅基地同样在流转。

还有一点,在农村很多农户会私自建房进行买卖,但是国家法律规定,房、地必须“一起走”,那这样私自流转会存在因为卖房而把宅基地一同转让的情况。

又或者,买卖双方私自签订协议,只进行房屋流转。

那么问题来了...

这样私自流转

国家是不认同的,法律是不支持的,政府是不承认的

若是出现纠纷,撕逼打官司

一定输..

官方语言来说就是:很有可能会存在因为宅基地转让资格不符而导致自建房协议无效的情况存在。

“宅基地”的疑难杂症——(一)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问题,合法的进行处理呢?

warning..~warning..~

以下请做好笔记,都是考点!

以下请做好笔记,都是考点!

以下请做好笔记,都是考点!

“宅基地已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3)因买卖、继承、赠与、置换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变更手续:

对宅基地发生买卖(转让)行为的,转受让双方为本村农业户的,除提供常规登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

1转让协议

2双方身份证

3户口簿

4原土地使用证

5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

6乡(镇)司法所司法调解书

7转移审批表(村、乡镇、国土所、国土局逐级审核)等。

本村农业户以外的只进行权属调查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对继承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规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1遗嘱

2死亡证明

3双方身份证

4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

5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

6乡(镇)司法所调解书

对赠与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规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1赠与协议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

4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

5乡(镇)司法所调解书。

对宅基地进行置换,都有原土地使用证的情况的,除提供常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

1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置换协议

4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

5乡(镇)司法所调解书

6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4)户主名字变更,但没有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的,同属一个人的,提供:

1新的身份证

2户口簿

3村委会

4派出所出具的户主名称变更证明;

属夫妻离婚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另一方的,还需提供:

离婚证、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5)宅基地使用证丢失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查清所丢失的土地使用证号,并在中卫日报进行登报挂失,遗失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同时提供常规登记所需材料,所在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按照宅基地发证程序办理。

“宅基地”的疑难杂症——(一)

以上便是此次十一菌对问题的解答,各位可一一对应,进行解题。

也可在大致了解后,寻求当地村委会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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