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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做律师究竟有多危险

 黄律师的书屋 2016-06-06

法治的洪流是靠大浪排沙式的改革进取和“小人物”们的浪花式点滴付出共同汇成的。即使有些事在我们看来本属正常处理程序范围之内,但我们仍会为此感到欣慰和激赏,毕竟这可能也是克服重重难关得之不易的胜利。

 


文 | 黑曜A

来源 | 黑曜A的法律博客




谈到律师执业风险,通常认为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风险与挑战更甚于民事代理律师。也有人依此对民商事律师颇有微词,认为他们是在有意无意逃避某种公共责任的担当。其实若论初心,每个法科毕业生都曾有过刑辩梦,但由于各自经历及出发点不同而走上不同道路也可以理解,况且殊途同归,每个领域都能发挥出它对法治及经济建设的应有功能。我当初主要选择从事民事代理,说起原因有点啼笑皆非,不是担心和公检法打交道有“危险”,更不是因为接刑事案件收费少,而是因为压根就没有人来找我办刑案。初入道或外来律师案源匮乏,在开拓业务上哪敢挑三拣四,民事方面的还好说,可以主动推销一下自己,问问人家有没相关法律需求,而刑事的总不能追着人家屁股问,您家里有涉嫌犯罪的吗?呵呵。刑法的世界固然波谲云诡,民法的海洋亦是暗流涌动。如果说刑辩的风险更多来自公权机关,那么民事代理活动中则更多缘于当事人(包括己方和对方)。很难说后者的风险就更小,有些问题如果处理失当也会陷入被动甚至危险境地。对于自尊心较强的律师而言,来自当事人的谩骂、投诉乃至经济索赔等更是对个人尊严和职业声誉的莫大伤害。


律师能否妥善周全地办案处事和情绪、性格有很大关系。都说律师要善于倾听,可惜我这人最怕听人唠叨,听久了头皮都会发炸,这也给自己执业埋下了某些隐患。记得有一次开庭,主审法官让我和对方当事人先聊着,他去隔壁先开另一个庭。双方气氛还算融洽,但随着那位女士“渐入佳境”,她开始喋喋不休地向我抱怨她的痛苦和委屈,痛诉自己如何遭遇别人坑害才导致目前还不上钱云云,其讲话滔滔不绝且情绪饱满。起初我还能耐着性子听她说叨,后来实在有点头大,就忍不住用手指敲了敲桌面说道:不要说了不要说了。没想到看似文静的她立马变脸,像是受到了莫大委屈,指着我大声质问:你跟谁拍桌子呢?你怎么能这样欺负人?然后便开始抱头痛哭,和她同来的几个人也趁势向我发难,吵闹叫嚣乱成一团。正在隔壁开庭的法官听到动静慌忙赶过来调停。后来我向他们道了歉,谁让自己不小心被抓住了小辫子呢。他们可能也觉得差不多了,闹剧到此为止。这件事也给了我一定的经验教训,律师应当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看情形不对该回避的时候就要懂得回避,没必要引火上身。另外也要能屈能伸,必要时服软或认个错也未尝不可,不然则会损害自己乃至行业的形象。


目前律师职业地位不高,难以获得必要的职业礼遇,在人格尊严方面常受到挑衅,有时甚至遭遇人身不测,比较严重的如律师被当庭殴打事件。这种行径无疑是对法律和法庭的亵渎,但受害的实体终归还是律师自身。对此除了依靠司法机关加大惩戒力度,也需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慢慢摸索和总结经验对策。这并非像公交车上女性遭骚扰反被说要检点自己穿着是否太暴露一样不讲道理,而是在大千生活中,很多事情防不胜防,正如法律规定了打人犯法,但仍禁不了街头打人事件一样。事后救济固然重要,如何做好事前预防,也需要谨慎加灵活机动,并学会多方位思考问题。律师和当事人的观念往往差异较大,就像在法庭上,律师认为正是自己充分展示专业能力的时刻,而对方可能却认为这是在欺负他不懂法律。尽管这种“不对等”是法律允许的,我们也大可说谁让你不请律师呢?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种法庭格局下,或者说律师在占据法律优势的前提下,在其他方面如语言气势、情绪掌控上是否可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完全可以根据开庭情势以及个人经验做出权衡判断。


律师出庭一般需要考虑两个身份:一个是自己的法律职业身份,这决定了你应当避免和对方发生直接冲突,毕竟法庭是展现法律智慧而非显示蛮勇之力的地方;同时还要考虑一个具体情境的身份,针对不同案件或当事人选择更适合的表达处理方式。比如在代理离婚案件中,不宜表现得比当事人还激动以免刺激到对方;在作为银行、房企代理人时,尽量保持一点谦恭和体恤,不致给对方造成以势压人的印象。人们通常对律师的进攻性辩论方式津津乐道,认为这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但从实际效果上讲,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恐怕并非搞得越针锋相对就对当事人越有利,也不会因为表现得咄咄逼人就能抢占道德高地。适度回避与隐忍可能会有委曲“求全”之意,但并不意味着拱手相让或举手投降,而是为了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从律师执业的独立性角度来讲,对案局把握应该有自己独立而理性的判断,能够做到进退有据收放有度是最好的。从律师自我追求而言,也有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你认为这次代理足以达到需要“义无反顾”的地步,无论是为了对得起委托人的信任或高酬,还是“为了法律和正义而战”的宏大社会效应,都值得付出和冒险,那么你可以选择这么做。但更多时候或者说在执业常态下,还是需要审慎走好每一步。毕竟,你不可能每一次代理都抱着“豁出去”的态度。如果是无谓的“牺牲”,最好一次也不要。这也是为了保持你的战斗力和持久的职业生命力。


除了必要的风险回避策略,律师还需要时刻保持警醒,防止落入某种陷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常会遇到各种明里暗里的风险情形。相对于当庭打人、吵闹等行为,许多暗藏玄机、绵里藏针式的执业风险更是让你难以应对,稍有不慎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会更大。


我在代理一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曾遇到过这样一件蹊跷事。对方单位是外地的,但在庭上态度傲慢,好像门路很广很厉害的样子。案件最初审理时,由于我方证据充分,对方有些招架不住。可不知何故案子迟迟未决,更让人意外的是,最后一次开庭前夕,主审法官不知动了哪根弦儿,突然给我派了个活儿,说是对方单位经营状况不明,要求我去当地调查一番,而且特别强调,一定要去对方单位内部仔细考察一番才行。我当时挺纳闷儿,有关工商登记材料我方早已提供,为何还要再“深入”考察一番?但为了不给人落下口实,我就当深入一次“虎穴”吧。当然也留了个心眼,我下了火车又坐汽车赶到那个小乡镇后,也没声张就直接去了对方单位。碰巧管事儿的和负责这个案子的都不在,只有几个小青年一脸茫然地接待了我这位不速之客。大体了解到对方还在正常经营后,我便赶紧连夜打道回府。反正算是交了差,法官也说不出什么。至于我在那趟不寻常的造访过程中,假如情况有变,是会受到某种特殊“礼遇”还是会遭遇“鸿门宴”,恐怕就不得而知了。当然,若按现在的眼光和阅历来看,对于某些不合理要求,作为律师还是有权利也应该有勇气说不的。


我们在一些大律师的传记中常能看到他所遇到的惊险经历,讲述其如何为躲避对方家属围攻而选择从法院后门逃出,或者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人追赶而仓皇跳上车逃跑的尴尬情形等,看到这些,身为律师者恐怕不会感到可笑,而是对目前法律环境以及律师执业环境不佳产生悲凉之感。律师在执业权利及手段上远未实现“长缨在手”,在此现状下,需要律师学会自保周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哪怕比狐狸还要狡猾一点也行。


无论维护公民权益,还是化解律师执业风险,抑或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罪错,既需要有志之士去努力争取,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法律的保护及惩戒效能。法治的洪流是靠大浪排沙式的改革进取和“小人物”们的浪花式点滴付出共同汇成的。即使有些事在我们看来本属正常处理程序范围之内,但我们仍会为此感到欣慰和激赏,毕竟这可能也是克服重重难关得之不易的胜利。通过每一次办案,发挥出满足公民个体需求甚至超越个案的法律意义,推动相关制度的规范建设以及更广阔范围内公众利益的保护。这也许就是我们常说的“为权利而斗争”以及“用尽一切权利”中更为深刻而宝贵的内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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