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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二章)

 扬尽黄沙 2016-06-07

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二章)

说明:2011年版教材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已进行修订,2015年后的注安考试一定会使用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供学习时参考。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831日公布。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121日实施。

二、原来的和新的《安全生产法》比较

原《安全生产法》

章节对比

新的《安全生产法》

1-15条,共15

第一章 总则

16条,1-16

16-43条,共28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2条,17-48

44-52条,共  9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新的)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原来的)

10条,49-58

53-67条,共15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7条,59-75

68-76条,共  9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1条,76-86

77-95条,共19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87-111

96-97条,共 2

第七章 附则

3,112-114

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与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比较:

新增加17    15%.

修改63      55%.

总体变化80  70%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1版教材,20112013年考试分值为:612分。下同)

学习本章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使用范围02分·了解

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法P24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法P25

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2002111日起施行;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法P26

排除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P27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4分·熟悉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法P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2.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3.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4.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法P3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法P3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法P3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P31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P32

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法P32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四项权利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法P32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1.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2.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3.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法P33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法P35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法P36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法P37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法P37】: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法P37

事故责任主体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法律责任追究:【法P38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是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标准内容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5分·掌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法P42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P4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法P44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3.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法P45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法P4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法P46】: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安全培训的要求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①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作业。②学习有关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知识。③学习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的知识。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法P4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法P47】: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法P4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法P47】:1.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2.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P47):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3.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法P4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法P4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法P4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法P49】:1.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2.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3.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法P49】: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2.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制定严格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法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法P50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法P50】: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法P5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管理【法P501.发包或出租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2.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合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发生重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法P511.及时、如实报告;2.立即组织抢救;3.坚守岗位,配合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工伤保险的规定【法P51】: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2分·了解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法P52】: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①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②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享有相应的赔付金;④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4分·熟悉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法P56】: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2.《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法P57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不收费、不指定)。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法P58】:1.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现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法P59】:1.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2.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3.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法P59】: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P59】: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①指中介机构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中介服务的结果,独立对其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②指中介机构对其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业务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法P601.社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舆论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法P61

第六节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0分·了解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法P62】: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法P62】: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在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中,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最多、危险性最大、损失最严重的通常是那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即所谓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法P63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法P64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事故责任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事故统计和公布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01分·了解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法P64】:1.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ll种。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法P65】:1.有关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等;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法P66】: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27种)P67】。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法P69】:《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法P69】:1.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2.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法P70】:

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法P70】:1.民事责任的涵义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连带赔偿: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①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事故损害赔偿: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在《刑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方面几项罪名的解释(一)


名称

定义

处罚

备注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见备注说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备注说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是指: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在《刑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方面几项罪名的解释(二)

名称

类别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分类标准

适用刑罚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济

损失

(万元)

其他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

3

100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

3

10

300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情节严重

1

3

100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

3

10

300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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