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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安全生产法》解读——负责人

 dzabliu 2021-08-13

在前面的几篇文章中,我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层面为大家解读了2021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的相关条款。今天,我将继续在主要负责人的层面为大家解读新安法。

一、条款解读——第五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说明: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其他负责人的职责也做了规定。

与现行条款相比,新条款将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范围扩大了。安全生产工作不再仅仅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也相应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将大大提高了其他负责人的积极性。

二、条款解读——第十八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解读说明:与现行条款相比,新条款对第一款和第五款作出了调整。

第一款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这与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是一致的。这说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将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全力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款增加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要求。这与新安法第四条中生产经单位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是一致的。这说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

三、条款解读——第五十六条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原条款: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解读说明:与现行条款相比,新条款增加了救治要求,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条款解读——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解读说明:现行条款规定是逾期未整改的给予处罚;而新条款规定责令整改时就可以处罚了,将处罚端口前置了。同时,处罚力度也翻了一倍。第十八条,比如没有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了逾期的处罚力度。

五、条款解读——第九十五条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解读说明:与现行条款相比,新条款大幅提高了处罚额度。

六、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二条

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说明:现行条款是拒不执行才会罚款,新条款修改为,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就可以罚款,处罚端口前置了。

同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金额也大幅提高,还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从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七、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七条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说明:新安法增加了对岗位安全职责落实的要求。现行条款是不服从管理、违规操作才会被处罚,新安法实施以后,从业人员只要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面更宽了,这也就强制从业人员必须落实好自己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八、条款解读——第一百一十三条

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解读说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只要出现以上行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即“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总的来说,新安法加大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规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从业人员和其他负责人也提出了法律要求。这就从侧面说明了,安全生产管理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整个企业相互配合的。

新安法第四条明确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这无疑是肯定了信息化建设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 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渗入到了我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安全生产管理行业也不例外。以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为例,该平台由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考试、法律法规、资质证照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相关方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职业健康与劳防用品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企业绩效、数据统计与分析、大数据监控平台等20个功能模块组成,能很好的帮助企业进行标准化建设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模块,完美的契合了新安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企业内部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作业活动、施工环境所伴随的危险源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再根据风险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及其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管控层级,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杜绝或减少隐患,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模块通过对企业内部资源全场景、清单式的隐患排查,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开展巡查、专项检查或派发临时任务,通过企业全员、全过程参与,完美实现了信息采集和实时传输、隐患的排查整改落实和信息推送、排查任务的自动流转、安全趋势智能分析等各关键环节的闭环管理。

此外,“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特有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考试模块,能很好的满足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的要求。它通过建立“线上 线下”的培训模式,可以帮助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公司领导及时全面、精准地掌握企业员工的培训状态、质量和效果,提高员工的培训效率和便利性,从源头上消除因为人的不规范行为和习惯而导致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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