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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鲁继承人的公开声明能否阻止丢失的石鲁遗作再次交易?

 美揽资讯 2016-06-08

石鲁继承人的公开声明能否阻止丢失的石鲁遗作再次交易?

作者:劳业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5月20日,全体石鲁艺术遗产继承人与国家博物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声明丢失的158件(套)石鲁遗作、资料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完全属于石鲁艺术遗产继承人,并已经列入中国国家博物馆石鲁作品整体捐赠目录之中,如有出现在书画市场,无论是被公开拍卖或私下交易都是违法行为。

据石鲁之女石丹介绍,石鲁夫人闵力生女士及其四个子女石坚、石强、石果、石丹分别拥有不同件数的石鲁作品,2012年初,大家共同决定将珍藏的石鲁作品及文献资料分批捐赠给中国国家博物馆,并于同年向中国国家博物馆捐赠了第一批石鲁先生的遗作158件。第二批向国博捐赠的244件作品全部由石强保管,但石强因病于2012年逝世,国家博物馆在接收清点赠品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作品和文献资料共计158件(套)下落不明,实际交接的作品只有86件。

石鲁家属对遗失的作品作了一番调查,但没有太多线索。直到今年年初,中贸圣佳公开2016年春拍图录,其中有石鲁1950年创作的《巡山放哨》,而《巡山放哨》正是这批遗失的作品之一。为阻止遗失的石鲁作品在市场上交易,尽早索回原作,入藏国家博物馆,于是石鲁家属和国家博物馆举办了新闻发布会。

但是,这场新闻发布会能否有效阻止遗失的石鲁作品在市场上交易?如果藏家对公开声明选择置之不理,“义无反顾”地公开或私下交易这些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们先来看这批作品的所有权归谁。

2012年初,石强和其他亲人共同决定将珍藏的石鲁作品及文献资料分批捐赠给国家博物馆,但石强在给出捐赠作品清单后不久便因病去世了。其遗孀与其他亲属对石强保管的作品是否属于遗产曾对簿公堂,嗣后法院认定244件作品不属于遗产,并指定国家博物馆接收,但在接收清点时发现其中158件(套)下落不明。

对于这批作品是否属于遗产,法院作出了判决,但在国家博物馆完成接收前,作品所有权归属需要根据捐赠协议来判断。捐赠协议如何约定,我们不得而知。从公开声明的开头“丢失的捐赠清单中所列石鲁遗作、资料及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完全属于石鲁艺术遗产继承人”可以推断作品所有权仍归石鲁继承人所有。

那么,石鲁继承人和国家博物馆公开声明遗失作品“已经列入中国国家博物馆石鲁作品整体捐赠目录之中,如有出现在书画市场,无论是被公开拍卖或私下交易都是违法行为”,能否阻止市场交易?

作为遗失作品的所有权人,全体石鲁艺术遗产继承人声明这些作品属于“非卖品”,任何交易均违背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和意志,并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公开声明的方式“昭告天下”,理论上来讲,实际持有这批遗失作品的人要想转手,所有权人即石鲁艺术遗产继承人有权撤销交易,并要求返还原物、完璧归赵。

这仅是理论上的判断,实际能否达到石鲁继承人的意图,我们还要看民法上的一个特殊的概念——“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系指无权处分人将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即买家)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许多新闻报道来看,新闻发布会除了介绍背景外,主要刊登了全体石鲁艺术遗产继承人的公开声明。但新闻内容并未提及158件(套)作品、资料的目录清单,国家博物馆网站上甚至找不到关于新闻发布会的文字,遑论公开声明了。经过一番搜索,方才在极个别媒体看到遗失作品清单。从石强去世距新闻发布会已经有4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作品在这4年里已经脱手转让,下家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相对简单,追索的难度更大。《物权法》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是谁取走了这批物品,目前尚不清楚,所以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有难度。从2012年已经作价4000多万售出的《山区修梯田》一案可以看出,石鲁子女在保护父亲作品、捐由国家博物馆珍藏研究的决心不为金钱所惑、也不为金钱所动,令人感佩。所以,即使找到无权处分的“真凶”,要求赔偿不是目的,要回原作才是石家的终极目标。

是不是说,受让人善意取得,石鲁继承人就无法索回原物?不一定。

假设这批字画符合法律上关于“遗失物”的界定,则可以援引《物权法》的规定,追回字画。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至于是否属于遗失物,则需要查明这批字画是如何从银行保险箱中不翼而飞的。

最后,已经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遗失作品的所有权人藏家,能否再转手?从法律上讲,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标的物,但是是否真的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这批作品是如何遗失的,都要追根溯源、具体地去论证。问题复杂,暂且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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