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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学习笔记(二十六):几个最新口径及个人理解

 hzgscrs 2016-06-09

本文为权威解答,粗体字部分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税目确定

一、风景区、游乐场提供的缆车服务以及风景区内提供的游客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二、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建筑垃圾清运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仅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属于交通运输中的陆路运输。

既“清”又“运”,就不按交通运输税目,除了税率上的差别外,居民日常服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的,建筑垃圾清运归入其他建筑服务是不是理论上就可以适用建筑业简易计税相关规定了?

三、使用挖泥船或其他工具清除淤泥的劳务(航道疏浚除外)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归入建筑业税目理论上就有简易计税的可能,航道疏浚被明确归入了物流辅助服务税目适用6%的税率,可能税负反而要比简易计税的清除淤泥服务高?

四、电梯维修保养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如果按有形动产修理的话就得是17%税率,而且建筑服务还有可能简易计税。

五、原水(天然水)的供应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不能抵扣进项,而其他生活服务则没有此限制。

第二部分、房地产行业

一、预收款的范围

(一)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地产项目,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是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明确了三件事:1、卖房子的“发生应税行为”时间以交付(应交付和实际交付孰早)为准;2、在交付前取得的款项才有可能是预收款;3、通常(只是通常)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收的钱包括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不动产的取得预收款(包括一般计税和选择简易计税),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在建项目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需要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征率、外管证管理、申报问题、开发票问题明确了,还剩了一个在项目所在地预缴问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如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装饰、设备等)和赠送家电,且随房屋单价一并收取,不视同销售。

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太多,不一一列举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取得“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销售不动产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于已申报营业税的部分,应视同其进项发票用于非应税项目,其对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服务、设计服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理论上没销项就没进项,不过如果开始就知道用于“营业税”的进项不能抵扣,还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吗?

第三部分、建筑业

一、4月30日已完工没收钱项目的处理

对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工程施工未收齐款项或按合同规定应在2016年4月30日完成的工程项目,应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建筑施工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可按老项目备案。对施工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的项目,备案时需提供补充合同或委托方出具的未完成工程项目证明。

所以在4月30日前完工了,但约定收钱或者实际收钱时间在5月1日后,还是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意不是一个项目的收入,而是服务发生地的所有项目取得的收入。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四部分、生活服务业

一、酒店的混合销售和兼营

(一)酒店房价中包含的免费早餐、矿泉水、洗浴用品等,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

(二)酒店在客房单独标价收取的货物、服务,应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增值税。

比如说单独收取的洗衣、电话费用等,有些属于居民日常服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的。

(三)酒店仅提供会议室场地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会议室场地,同时又提供服务的按会展服务。

同时又提供“服务”,这个服务范围是什么呢,仅限于在会议场地内发生的还是和会议有关的都算?比如提供接送来宾、桌牌、投影仪、麦克风、水果、点心、工作餐?

(四)酒店业具体适用税率,暂按以下执行:

1.提供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3.电话费收入按11%税率计税。

4.单独计费的接送客人等交通运输服务按11%税率计税。

实际上的单独计费和形式上的单独计费还是有差别。

5.提供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停车费收入、出租场地给银行安放ATM机、在酒店电梯间等其他场所提供广告位出租用于发布广告、将场地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经营场所,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税率计税。如以上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计税。

酒店在电梯间发布自己的广告是不适用这一条的。

7.酒店给客户提供的租车服务等其他物品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征税。

酒店的车出租自然按出租有形动产,酒店不提供车,而是跟第三方合作是不用按有形动产租赁的。

8.酒店客人在住宿、用餐等活动中支付的物品损坏赔偿费用,按取得的价外费用对待,与接受服务适用税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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