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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年报信息抽查引出的对住所或经营场“放”与“管”的思考

 语录精选 2016-06-10

由年报信息抽查引出的对住所或经营场“放”与“管”的思考


作者:亮剑


年报信息是由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重要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查询。值得注意的是,在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中,有部分企业因公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失真,致使监管部门找不到企业而无法对其开展常规检查。这部分地址失联企业,多因住所失联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此引出了我们对释“放”各类住所资源、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与监“管”理念转变、方式方法创新的一些思考。

一、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中出现的新情况

(一)新设企业户数海量增长

实施“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注册登记措施,激发大众创业和创新热情,带动企业注册高速增长。据工商总局统计,2014年10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后,当年11月、12月新登记企业数量分别达到46万户和51.2万户;2015年全国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2万户;截止2016年3月底,全国新登记企业106.3万户,比去年同期增长25.9%,平均每天新登记1.17万户。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中住所失联占比较大

据首次全国年报公示信息抽查结果显示,截止2015年9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258.59万户,其中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有关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7.02万户,占比2.71%;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有4357户,占比0.17%;因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40.95万户,占比15.84%。

(三)已年报企业也存在失联的情况

年报信息公示,允许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与企业通信地址相分离,确保工商部门与企业之间沟通渠道畅通。但是,在年报信息抽查时,通过企业公示的住所、经营场所和企业通信地址均无法取得联系,甚至联系电话也是空号,导致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引发监管难题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信用意识淡薄

一部分经营者处于初创期观望状态,无常规机构和工作人员,因此设立登记时随意填报住所、人员、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年报时故意隐瞒真实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经营者失信的社会成本和和经济成本普遍较低,对信用风险的重要性认知度不高。

(二)擅自增设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增加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住所登记,一些企业误以为简化住所登记就可以任意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以外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导致擅自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三)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

一是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共享应用渠道不畅通,对长期无法联系的隐身企业、僵尸企业缺少强有力的惩戒措施;二是部分行业协会在对企业试试监督管理中存在对政府体系的依赖程度过高,阻碍了行业监管的实际作用;三是社会共治的制度规范相对不完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缺少良性互动与互补。

三、积极应对新常态下企业住所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

一是进一步放开住宅等住所资源。允许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赁住宅进行创业;最大限度对各行业放开住宅资源。经营者从事生产、加工类的企业,在公司营业执照明确住所“仅限办公”;企业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住宅使用承诺书,保证不扰民。

二是政府在孵化器、创业中心等基地为经营者提供住所。创业者可以有两种选择,在这里办公的,政府给予相关优惠和减免租金措施。不在这里办公的,仅限于接收政府法律文书和明确司法、行政管辖地的,政府可以象征性的收取部分费用和免除费用。

三是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制度。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允许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允许一个门牌号码可以登记不同的企业,甚至一个楼层可以登记多家企业的“一址多照”,也可以针对总部经济、互联网经济和新兴经济业态的发展需求,允许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的“一照多址”。

(二)监管有滞后,还有创新空间

一是创新监管理念。用服务发展的眼光看监管,从“管得住”向“管得好”转变,进而实现良好监管。将服务发展作为是实施监管的第一要务,将便利小微企业作为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做到放管服并重,为想干事创业的经营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是更新“失联”标准。借鉴银行信用卡管理模式,只要企业积极依法纳税,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且能够通过核准登记的住所或年报时填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取得联系,就不能视为“失联”。

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借鉴英国的监管模式,将提供真实的住所登记信息作为公司高管的法定义务,并与公司高管的个人信用相关联;建立公司高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出现失信行为后,工商部门对失信企业及其高管的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记于企业名下,还其高管失信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记于公司高管个人信用名下,实现部门联合惩戒。

此外,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行业自律,鼓励同业监督,让无数颗眼睛盯着每一个角落,从而织就企业信用监管的“恢恢天网”。

 (三)理顺放与管,促进服务优化

一是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好释放各类场地资源与创新住所监管方式方法之间的关系,合理区分登记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区别,发挥登记住所作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行政司法管辖地的主要功能,加快推进住所和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制度。

二是进一步转变理念。坚持服务为先、管在其中,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市场消费新变化、群众生活新需求,做到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服务,不断增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简化流程,坚持从企业和群众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最大限度简化办事流程,积极推进“大服务”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切实提升照证办理窗口服务质量,努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的改革获得感。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确保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以“严管”“优服”的工作成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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