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定规则5条

 刘锡春律师 2016-06-11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定规则5条


编者按:本文是抢劫罪裁判规则系列的第二篇(第一篇链接:《“入户抢劫”认定规则13条》),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规则。“认定规则”是编者在阅读案例过程中,结合个人理解所整理而来,可能有不准确或者错误之处,欢迎各位在留言中提出批评、建议,帮助“课题组”完善内容,大家也可以结合“案例索引”中的案例进一步研读。


裁判规则1: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实务要点:评判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是以实际上行为人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行为为标准,而是应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或者抢劫行为是否足以使得不特定多数人认为受到威胁为标准。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以下简称《抢劫罪意见》)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案例索引:《李政、侍鹏抢劫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2集(总第49集))。

 

裁判规则2:对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刑法意义上为“公共交通工具”。

实务要点: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以下简称《抢劫罪意见》)规定: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案例索引:付伟忠等抢劫案(案号:(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85号)。

 

裁判规则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后,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实务要点:1.本条规则与规则4有区别又有联系;2.本规则的参考案例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当时“扒窃”并未列为独立罪状之一,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不是盗窃罪的定罪条件,因此在转化型抢劫中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不属于重复评价;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未必都是扒窃,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非扒窃型盗窃行为,可以适用本条规则;4.本条规则与第4条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见案例索引2、3),各地判罚不一,需要进一步研究。

法条链接:

案例索引:1.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刑事审判参考》第321号案例);2.黄金辉抢劫案(案号:(2014)桂市刑二终字第116号);3.钟飞犯抢劫罪案((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规则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已作为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条件进行评价后,不能再次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实务要点:1.本条规则与规则3有区别也有联系;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未必都是扒窃型盗窃,本规则只适用于扒窃型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3.这条规则实践中争议较大。

法条链接:

案例索引:1.穆伦孝盗窃案——扒窃转化型抢劫罪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复评价(《人民司法》 2013年14期);2.黄金辉抢劫案(案号:(2014)桂市刑二终字第116号);3.钟飞犯抢劫罪案((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规则5:在旅客列车厕所等秘密空间中实施的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实务要点:该规则参考案例载于《人民法院报》。案例的作者认为,列车厕所系秘密空间,李某不是公然抢劫,其行为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故不适用刑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虽然这一观点遭到大多数读者的反对,也并非权威案例,但编者认为这一观点为律师辩护提供了一个思考的角度,故列于此。

法条链接:

案例索引:冉小委:《在旅客列车厕所内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15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