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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亲子篇”

 jiayin1009 2016-06-12

第一章    亲子关系的确认

1、法院如何认定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子女与不存在血缘关系父代之间的亲子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有专门规定。

2、法院如何把握“亲子鉴定”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并提供必要证明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3、受欺骗抚养非婚生(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问题

       实践中法院通常判决女方支付男方一定金额的抚养费补偿款,甚至是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分析:首先,男方对非婚生(非亲生)子女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所支付的抚养费构成无因管理,女方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其次,《民法通则》规定,抚养非婚生子女是一种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故所支付的抚养费应当返还;最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对男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有权要求侵权者(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失。

4、子女的定义

       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5、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养父母、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继父母的法律关系

      养子女一经收养与亲生父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解除,而继子女存在双重法律地位,既与生父母又与继父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抚养权的归属


1、2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审判实践中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例外: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10周岁以上的子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当征求他们的意见。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

       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如何保障可综合考虑以下三点:1、基本经济能力;2、是否提供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安全的环境和关爱;2、是否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不良嗜好等造成不利于子女抚养的因素。


第三章     抚养费的支付


1、抚养费包含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费的考虑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的支付能力;(3)当地的生活水平

3、抚养费的支付数额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收入(包括工资单上的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单位补贴等)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50%。

无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农村户口)、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户口)计算。然后参照上述比例计算抚养费。

4、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养费应按期支付,也可一次性支付。

5、子女是否可要求增加抚育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7、年满18周岁是否可要求抚养费

  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要求抚养费。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除外,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8、抚养费的要求是否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父母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比如双方分居期间或者一方在外打工不付子女抚养费等。


第四章     探望权的行使

1、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

2、探望权的享有主体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

   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中止探望权请求的提起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5、探望权的中止情形

       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通常有以下情形:

       (1)探望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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