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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观点 | 张帏:克服“新进入者劣势”

 liyu_sun 2016-06-12

张帏
清华经管学院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
副教授


在当前国内“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创新创业,其中相当多政策是直接的经济刺激政策,如创建各种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对创业创新企业减负、提供财税支持、增加融资渠道,选择一些产业进行直接扶持,希望促进新兴产业的起步和簇群化(cluster)发展;等等。直接的经济刺激政策是有成本的,如果规模大且持久,政府也难以承受;而且有时候会产生一些不合适的激励,破坏合理的市场机制。


在实际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常常面临“新进入者劣势”(liabilities ofnewness),并且,越是新的领域,越是新的组织形式,其面临的挑战越大。那么,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如何通过创业行动来克服这些挑战?各级政府能否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帮助创业者,从而实现更高质量的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的簇群发展呢?各级政府能否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帮助创业者,从而实现更高质量的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的簇群发展呢?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的张帏和Steven White两位教授合作发表的论文《克服“新进入者劣势”:创业行动与中国民营太阳能光伏企业的崛起》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参考。


两位教授从创业和制度两个不同视角,选择中国民营太阳能光伏企业的创建和崛起作为研究情境,研究进入光伏这个业已存在的产业的这些新进入者如何为其企业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正当性。


相对于光伏组件的组装生产而言,光伏电池生产所要求的技术复杂得多,这要求企业有高水平的技术能力,同时投资的资本也较大。在2004年前,光伏电池的生产仍然普遍被认为是对发展中国家难度非常高的高科技。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政府引进了七条国外光伏电池生产线/关键设备,但到2002年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这7家企业大多破产、停产或重组,只有2家国有企业继续生产。国外光伏企业特别是来自美欧日的跨国公司有很强的实力,占据了国际上的主要市场。本世纪初,中国民营太阳能光伏企业在进入光伏产业时,一方面,面临很多客观的挑战,如技术门槛高、原材料国内供应严重不足、国内市场规模小等,另一方面,他们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的新创企业,还面临着严重的“新进入者劣势”,但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壮大为全球光伏产业的最重要参与者之一。2007年,中国的光伏电池产量首次位居世界第一。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海外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特别是2004年7月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出台,德国光伏市场出现爆发性成长,之后一些其他欧洲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类似法规政策。中国民营光伏企业抓住这个海外市场机会,实现了快速成长。



本论文首先通过对2004年之前成立的早期中国民营光伏企业的多案例研究,清晰地揭示了,中国民营太阳能光伏企业的创业者们在创业过程中是如何建立起组织的能力与正当性的。论文的实证研究发现,(1)即使是属于同一组织形式,不同行动者/创业企业的正当性的来源和程度相差很大——而现有基于制度理论的分析通常没有指出这一点;(2)创业者针对不同的资源拥有者采取了不同的行动,因为后者常常有不同的正当性评价标准。而现有的制度研究视角倾向于认为,所有的相关人群(特别是资源拥有者)对正当性拥有一个共同的看法,或者仅仅关注某一个特殊的人群。在此基础上,论文首次将创业者所采取基于正当性的战略(legitimacy-based strategies)分为三种:(1)杠杆(leveraging):杠杆利用现有资源的正当性,(2)联合(aligning):将他们的创业行动与现有的制度规则和规范密切联合,(3)制定(Enacting): 促使制度环境重新定义正当性。


论文进一步提出了创业行动整合模型,该模型不但把正当性视为创业企业的资源,而且包含了创业者建立、杠杠其正当性以获取资源的创业行动。


2004年7月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出台,带来了重大外部制度环境变化。论文对2004年7月之前和之后成立的中国民营光伏企业进行了对比研究,发现,早期进入者(探索者)和后期进入者(开发者)的创业行动有很大差别。早期进入者必须建立有效的组织能力和自身企业的正当性,并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中建立起新的组织形式的正当性。而后期进入者则可以利用由早期进入者建立起来的中国民营光伏企业这个新的组织形式的正当性,更容易地获取外部资源,并更快具备竞争力。


本研究有重要的政策启示,即通过间接的政府支持,即政府允许创业者的进入、试验和探索,并通过市场提供间接支持,从而使创业者、新企业和新的组织形式能更容易获取关键性资源、以实现他们的创业创新潜力,这是促进新企业和新产业兴起的一个简单而有效的政策。


论文得到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在杂志正式发表前,作者在MIT先后应邀做了5次公开学术报告,应邀在哈佛商学院公开报告1次。论文入选2013年美国管理学会(AOM)年会,其会议论文版本已经被SSCI数次引用。论文正式发表后,2002年诺贝尔环境奖得主、澳大利亚西南威尔士大学的Martin Green教授很快主动来信祝贺:“Congratulations on your well-researched article. I was quite surprised by your accuracy intracking down movements in the industry”。


该论文于2016年发表在国际上创新创业领域的最好杂志之一Research Policy

Zhang, W. and White, S., 2016. Overcome the liability of newness: Entrepreneurial Action and the Emergence of China's Private Solar Photovoltaic Firms. Research Policy, 45(3): 604–617(Research Policy2016年第45卷第3期,604–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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