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80年代以前的争论 在20世纪50年代的初期,虽然经历过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运动以及以改造旧法人员为主旨的司法改革运动,尽管在各法学院系的教科书中已经引入苏联的法学理论观点,但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们的普遍赞同。1956年前后,在中共八大召开以及中共中央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的背景下,学术界一度就统治阶级意志是否就是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展开讨论。虽然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这次讨论并没有充分展开,但一些基本的问题已经被提出。 当时法学理论界赞成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立场占主导地位。但是,结合当时司法改革、清理旧法观念、群众运动展开的实际情况,在关于法是否是超阶级的以及旧法是否可用等问题的讨论中,有学者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予以质疑,反对过于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和阶级斗争工具的观点。所提出的理由主要包括: 第一,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性质,有的有阶级性,有的则没有。杨兆龙认为,法律规范按照其性质来看,可以分为主导性的规范和辅助性的规范两种。“辅助性的法律规范的具体阶级性决定于和它们有关的主导性法律规范的阶级性。主导性法律规范的阶级性是和当时统治阶级的具体阶级性一致的。”“主导性规范往往只能用于某个特定的阶级社会,而辅助性规范往往可以用于各种不同性质的阶级社会。”例如,社会主义国家内关于确立公有财产制的法律规范是主导性的,而关于保护公有财产制的方法则是辅助性的。如果将前者废除或者将其基本改变,社会主义法将失去其社会主义的特点;如果将后者删去而吸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规范代替之,那就不一定会发生这么大的影响。① 第二,法律具有继承性,新旧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旧法也可以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有积极意义。这是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一种淡化。过于强调统治阶级意志论,就不能充分利用旧法的合理因素。如刘焕文认为,旧法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有其值得研究的现实意义,“新的法律思想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旧法思想作斗争中产生和扬弃了旧法思想而形成的,它与旧法思想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应当以“科学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对待旧法思想中存在的现实问题。② |
张恒山 1954年生。江苏淮安人。本科、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学位获取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因际关系学院、合肥工业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问题研究”。出版《法理要论》《义务先定论》等专著,主编《西方法学名著精要》等教材,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80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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