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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难买你愿意:强奸罪

 木子六一 2016-06-13

好的,亲爱的订阅者们,我们又再度回到么么哒的法条讲解时间了。今天我们要讲解的是什么罪名呢?没错啦,就是万众期待的强奸罪啦!第一篇抢夺罪推出之后有人批评检直君写论文不严肃,这里检直君要说明一下,检直君写的不是论文,是罪名讲解。而且,检直君也从来不认为,解决问题一定要靠文绉绉的论证来解决的。相反,越是一本正经的案例分析,往往越是解决不了问题。不相信?来,我们来看一个课前小栗子。


说张三到李四家偷彩电,先假设这个彩电价值9000元,反正是够追诉标准了。正要搬走的时候,李四的妻子回来了,她看不懂为啥有个人要搬自己家的电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什么?不懂就要问,于是她问张三为啥搬自己家电视。张三灵机一动,化身金马奖影帝,说是李四让自己来搬去修理的,不管你信不信,总之李四的妻子是信了,这智商基本也就告别电视机了。好,那么张三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检直君找到两篇文章,观点截然相反,那么先看盗窃罪这篇是怎么论述的:

“盗窃和诈骗交织并存的场合,区分的关键就在于取财的关键手段是盗窃还是诈骗,本案中,取财的关键手段是盗窃,所以本案该定盗窃罪。”

我们再来看看诈骗罪这篇是怎么论述的:

“盗窃和诈骗交织并存的场合,区分的关键就在于取财的关键手段是盗窃还是诈骗,本案中,取财的关键手段是诈骗,所以本案该定诈骗罪。”


我擦,你的酒窝没有酒我却醉的像条狗,你给我的烟没有火你特么在逗我?这两段严肃的论述除了把盗窃和诈骗换个个子之外,有什么区别吗?这就是咱们中国很多严肃法学论文的毛病,先有结论再找依据,写来写去都只有结论,推理过程?对不起,这个真没有!

但是这种文章看了有用吗?反正检直君是呵呵的。既然这样,为毛一定要写得很严肃呢?装逼吗?要知道青梅煮酒论英雄——装逼是会被雷劈的!好,接下来我们好好说话,说一下强奸罪。

强奸罪按照法条的标准解释,叫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好,所以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辩解起来也有章法,一般紧紧围绕这两大问题:要么是我没有我没有,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对不起,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DNA技术已经可以解决大多数这样的问题,加上妇女证据意识的提高,这种辩解很多时候就是炮灰。那么第二种辩解就比较具有杀伤力了,我是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她是愿意的。这种辩解解决起来十分麻烦,因为它具有证据和法律适用双重疑难。


先说说证据问题。来,强奸罪中有一种非常可怕的证据状况,叫做“一对一”,这可不是单挑,而是因为强奸罪一般发生在比较密闭的场合,在场的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般不会有第三者,这事也不至于广而告之甚至收个门票,所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很容易各执一词,一个说不愿意,一个说她愿意,证据出现了显而易见的矛盾。这种情况怎么办?这就涉及到证据的佐证以及可信度问题的考量。证据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很难解释得清楚,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这么几个方面判断的:

一是双方的关系,如果是熟人有恋爱史甚至是炮友,强奸罪成立的可能性就较低,若是陌生人,强奸罪成立的可能性就较高;

二是案发的环境,如果环境易于求救而妇女没有求救,强奸的可能性就较低,反之则较高;

三是报警的时间,报警时间和案发时间越接近,强奸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则越低;

四是是否介入了其他利益,如果有金钱等其他利益交换,强奸的可能性就较低,反之则较高。


当然,这些远远不是全部,也仅仅是一种推定。推定的重要特征就是允许反驳,我们千万不能机械的认为符合上述主要条件,就一定是强奸,要知道,世界远比我们认识的精彩。检直君就知道这么一个案例:

某男到夜场玩耍,在夜场上认识了某女,两人第一次见面,之后一见如故在一起喝酒,后来两人嫌夜场太吵,约定到小包厢内聊天。说是小包厢,其实就能放一张桌子和两张椅子。后来某女的朋友遍寻不到某女,找到包厢一看,原来两人站着靠近墙边,下身都没穿衣服,正在发生性关系。这个女的马上呼救,女的朋友报警。事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男的说这个女的是愿意的,两人情到浓处无怨尤,可能是被朋友撞破女的才报警的女的说这个男的看上去温柔体贴,原以为他年龄大一些,能解锁更多的体贴知识,没想到只是解锁了更多的体位姿势,两人一不认识二没感情怎么可能是自愿的。

好,粗粗看起来这个案子表面证据是成立的,为啥?双方关系不熟悉,是陌生人;案发的环境很嘈杂,想报警也无法报警;报警间隔时间很短,还在进行中就报警了;双方也没有其他利益交换,好像可以定强奸。但是身为一个老司机……呃……我是说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怎么可以这么简单下结论呢?这里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双方实际采取的姿势问题,如果采取侦查实验就知道了……呃……这种事情没办法进行侦查实验的,那只能进行脑补实验了,在正常状态下,这种姿势如果女方不自愿不配合,是很难完成的。后来,在检察官的讯问之下,女方讲出了实情,原来是因为被人发现太过羞羞,才说的谎话。所以说,一夜风流要谨慎,经验主义害死人。


好,证据问题讲再多也并没有什么卵用,最终还是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还是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法律适用问题吧。法律适用方面其实我们就只有一个问题好分析:违背妇女意志,究竟是个主观要件还是个客观要件?

有的读者说了,这还不简单,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呗!呃……你这么美说什么都对,那我们来想一下。现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那还讨论个毛啊!真正要讨论的问题是怎样的?来,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之一,张三住在握手楼,握手楼你懂的,就是伸手可握可接触的农民楼。在他的对面住着一个美女,每天晚上这个美女都穿着清凉到阳台晒衣服,张三每天接受一次邻居的诱惑,心里十分想和她发生性关系。然而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人有理性。于是张三顺利克制住了自己的邪念。可是那一天张三喝了很多酒,有一首歌叫做:如果你不知道我喝了多少杯,你就不知道你在我眼中有多美。由此可见,那天这位美女在张三眼中一定特别美,于是张三瞬间拥有了熊的力量鹰的眼睛和豹的速度,一跨步越过了两栋楼之间的距离,跳到阳台上扑倒了美女,正在使用暴力撕扯衣服的时候,美女弱弱的说了句:“大哥,你终于来了,我想和你发生超友谊关系很久了!”于是两人愉快的在阳台上发生了性关系,问张三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例之二,李四深夜下班回家,走到自己居住的群租房,忽然间十分想和人发生性关系,然而他已经厌倦了自己的双手,正巧今晚隔壁家只有一个女人在,他决定到隔壁去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他破门而入之后按倒了女的,正在威胁这个女的时候,女的忽然说:“你玩可以,不能白玩,得给我钱!”男的问给多少,女的说200元,先给100元。于是男的愉快的掏出了200元,女的于是不再反抗,开始聊天各种配合并伸手抚摸男的。男的离去后,女的立即报警,并解释自己之所以要钱、聊天和抚摸男的,就是为了留下证据、了解背景和拔下男的毛发。你看这个案子概括起来就是:男的问“滚床单吗?”女的答:“滚!”那么问李四是否构成强奸罪?


好,我们看这两个案例:案例一中张三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客观上没有;案例二中李四在后半段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客观上违背了。这个时候主观和客观出现了不统一,这个时候,我们才需要探讨“违背妇女意志”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那么,答案是什么呢?检直君认为,必须认为是主观要件,而不能认为是客观要件。为什么?来,咱们讲一波道理。如果认为是客观要件,也就是说,必须客观上的确违背了妇女意志,才可以认定强奸罪成立,那会发生什么事?你会发现,只要强奸罪中的被害人死了,这案子就肯定定不了。为什么?因为人死不会说话,除非你用招魂术把死者叫起来问她:“你是否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否则怎么样?你没有证据,那是不是存疑?存疑时是不是应该有利于被告?那是不是就无法认定强奸罪成立?你看,这种价值导向多可怕。

可这还不够!再细想一想,如果认为是客观要件,那么所有的妻子们就可以放一把匕首在自己的枕头底下,丈夫要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只要高呼一声“我不愿意!”于是因为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客观要件是吧?所以此时强奸罪成立,妻子们就可以进行刑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一种可怕的权力,叫做“正当防卫”,而对于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是不是可以无限防卫?所以你一把把丈夫杀掉,是无罪的。你看,所有的妻子瞬间都拥有了杀死自己丈夫的合法理由,细思恐极啊!因此,“婚内无奸”的刑法理论本身就证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客观要件。


好,那么是主观要件之后就解决很多问题了,其实咱们国家的刑法很多时候都是“主要看主观”,比如“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这其中的“债务”,就应当理解为“主观上认为有债务”,不信大家看看刑事审判参考,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但是在强奸罪中,检直君还要补充两点:

第一,案例一中张三的行为,定强奸罪(未遂)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张三已经着手实行了撕衣服这种暴力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法益的实质侵害,但是由于被害人同意,失去了强奸罪的侵犯对象,故属于对象不能犯,定未遂是可以的,但是,根据新的司法判例,在强奸过程中被害人表示同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张三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案例二中李四的行为,定强奸罪也是没有问题的。尽管李四后半段的行为确实主观上认识不到被害人不同意,但是犯罪的进程是不可以撤回的。什么意思?李四已经着手实行了强奸行为,这个时候如果要因为被害人承诺阻却犯罪的话,必须是个真的被害人承诺,因为这个时候,李四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全部行为,至于有没有挽回的余地,完全是被害人说了算,所以在李四实行强奸行为的时候,他主观上清楚的意识到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要撤回犯罪,必须被害人做出了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被害人显然是一种权宜之计,就如同为了阻止更大的伤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一样,不是真实的承诺,因此犯罪不能撤回。


综上,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做主观要件看待,但在介入了被害人承诺的特殊案件中,必须考量被害人承诺的特殊阻却犯罪效力,结合其真实性,作出合理的判断。最后还是那句话:有问题,咱们读者群或者后台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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