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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回答营改增申报热议7个问题

 一轩会馆 2016-06-14

问题1:发票认证,到底是啥意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该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小陈税务实务理解:

1.已认证抵扣后开具红票,不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2.认证方式

(1)不符合取消认证范围的纳税人,可采用远程网上认证或办税服务厅认证的方式,扫描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进行认证。

(2)符合取消认证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以下纳税人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

(1)从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2)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3)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4.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陆时提示错误处理

(1)若提示“此网页的安全证书有问题”,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

(2)若提示“未插USBKEY”,检查金税盘/税控盘/税控钥匙是否正确连接上电脑;

(3)若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联系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实和补录纳税人档案信息;

(4)若出现其他问题,点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陆页面右上角“常见问题”进行查询,或咨询主管国税机关。


问题2:从5月1号起餐饮业,其他服务业开具发票是不是改增值税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小陈税务实务理解:

1.若在此期间,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且能满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税发票。

2.2016年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将营业税开票金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换成不含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申报表填报。如:一般纳税人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列次按照适用栏次填写。

3.区分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看发票上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属于增值税发票(含专票)、印有“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属于营业税发票。

4.停止使用的期限是2016年6月30日,还是2016年8月31日需要关注各地政策,如厦门市国地税已联合通知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5.“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是指营业税发票开票日期,不是指报销日期,也就是说,继续使用的营业税发票“发票开具在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企业相关发票报销制度,都可以在2016年度内报销。

6.企业如取得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31日后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或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过几天我要去办房屋交易手续,请问交税的地点变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您的交税地点没有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小陈税务实务理解: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还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在国税机关受理

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三种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代开专票,其他情况下,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动产租赁发票(含专票和普票)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问题4: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要交的税跟以前的一样吗?税款比以前多了还是少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个人二手房交易中只是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虽然税率仍为5%,但计税依据减小,变为售价/(1+5%)。同时,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契税成交价格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因此,一般而言,个人转让二手房所交税款跟以前相比略有降低。

小陈税务实务理解: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具体二手房营改增税费前后的变化

(1)因为增值税价外税,缴纳增值税比以前营业税少缴纳

(2)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契税少缴了

(3)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从租计算的房产税少缴了

(4)会多缴(仅增值税价外税+少缴税金部分的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5:我是一名业务员。公司财务通知我们出差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我发现不同地方要求我提供的资料不一样。你们到底有没有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资料的统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小陈税务实务理解:

带着以下名片即可


 

问题6:上次出差结账时,我要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宾馆说他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专票,需要代开,到底咋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陈税务实务理解: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适用简易计税可开专票情形,如一般纳税人偶尔发生不在经营范围业务,只能去增项开票。

3. 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三种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代开专票,其他情况下,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7:请问下在填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时,第一项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中规定不包括构建不动产,请问下本月分期抵扣的11%税率的构建不动产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是否需要填到11%税率的进项中?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根据您的描述,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不需要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11%税率的进项中,请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小陈税务实务理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该不动产进项的申报处理

1.不动产全额进项税额作为本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9栏“本期用于构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2.计算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全额进项税额×60%,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不动产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全额进项税额×40%,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二)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该不动产进项的申报处理

1.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1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2.剩余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同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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