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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有新要求啦!

 土火开疆 2016-06-1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
)已经下发。“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那么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呢?大家对照看看您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小编提醒: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那表明政治思想较好的民主党派律师和群众律师也是有机会的!)

 

2.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小编提醒:这条规定可是硬伤呀,年青律师执业经验不够,那就耐心的磨练几年吧!)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 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延伸阅读: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 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外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 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事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 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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