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阶级意志论在中国当代法学中的意义;新中国的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患上了严重的“从理论出;教条主义法学的一个基础——“统治阶级意志论”;我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建设是不同步的,现实中法治观;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指导下的时代,人们不容;一、它隐含的立法唯意志论对立法产生的一系列消极影;(一)、导致控权立法的极端落后;(二)、统治阶级意志压抑了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 统治阶级意志论在中国当代法学中的意义 新中国的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患上了严重的“从理论出发”的教条主义症状,它使法学脱离了真正意义的学术研究轨道,而只知道从所谓的经典中机械地寻章摘句,最终沦为语录的拼凑和意识形态的打手。法理学研究要取得发展,必须全面清除教条主义的影响。 教条主义法学的一个基础——“统治阶级意志论”。教条主义法理学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核心判断是“统治阶级意志论”,它建立在国家本位、阶级本位之上,将法律当成一种国家、阶级现象,对法律的产生、体系、功能、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都教条地从国家、阶级中求解答,这实际上隐含了一幅等级特权的法律理想,成为人的自由与解放的严重观念障碍。 我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建设是不同步的,现实中法治观念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传统的封建统治基础上,以致于这么多年来反复强调统治阶级意志论——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总之,统治阶级意志论是放不下的,而这个观念和我们的法治建设基本的原则要求是严格对立的,根本推不出来法治。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指导下的时代,人们不容易看出“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错误和危害。自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这种观念不能适用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如果硬性地用这种理论观念来理解、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对中国社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都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它隐含的立法唯意志论对立法产生的一系列消极影响。 (一)、导致控权立法的极端落后。在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中,法律只是政治统治的工具、权力的产物,谈不上控制权力,这使得控权法难以产生、生存。 (二)、统治阶级意志压抑了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基本立足点是集体利益和阶级统治,这必然从两方面挤压民法的生长。一是社会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难以确立;二是权利观念和契约关系难以形成。 (三)、统治阶级意志论阻碍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立法、行政、司法权的行使,这种规范作用本身意味着与过分膨胀的统治意志的冲突。 (四)、统治阶级意志论迟缓了法律合理化进程。在价值合理化方面,主要表现在对平等的抗拒,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平等、权利,而平等是自由和权利的出发点,只有从平等的人格出发才谈得上自由,阶级意志立论必然导致对不平等的确认。 二、统治阶级意志论降低了法律实施的质量。 (一)、统治经济意志论将法定位为统治工具,这意味着统治高于法律。因此,当某种法律的实施被认定为与统治需要相悖时,就会毫不犹豫地被停止执行,而不是通过修改程序。 (二)、统治阶级意志论缩小了法律的社会支持基础。把社会分为绝对对立的两部分,法律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和意志,一部分人则意味着被剥夺和镇压,这使法律不是建立在全社会的支持上,而是建立在部分人利益之上,而这个利益、意志的表达者只是少数人。 (三)、新意志论阻却程序法的落实,在整体上降低法转化为现实的质量。在新意志论看来,统治意志的贯彻是第一位.程序法只是手段,如果不要程序法能更快贯彻统治意志,则可弃之不顾。 三、新意志论最终将使法治社会无以建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其共同的标准,通观建国近半个世纪的理论和战 争,我们会发现新意志论与法治目标不相容,如果不清除主流法意识中的新意志论,法治将永远可望而不可及。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大概有五大弊害: (一)、不利于法律平等的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追求人的解放,它以社会平等为追求目标,必须首先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法律平等不能实现,更何况是社会平等?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必然以身份确定权利、义务,有违法律平等。 (二)、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法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法制的核心为主体是平等自由的人,在此基础上才能建法制,如果强调阶级划分,不同的身份不同待遇,把一个集团的意志上升为法,必将回到计划经济法或特权法。 (三)、不利公平执法。因为强调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常常使公务员自以为高人一等,因而傲视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划分,必然有损法律公正。 (四)、不利于法律进一步现代化,过分强调外国法的资产阶级性和工人阶级性,必将人为地加大中国法与外国法的对立,不利于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不利于向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民事法律。 (五)、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是以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法的普遍性为基本条件的,阶级性必然对法治的基本价值产生伤害。 四、统治阶级意志论不利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依据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现实无法做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划分。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以将社会成员们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为前提的,而这种政治上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划分是以在经济生活中双方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划分为依据的。根据我们党《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判断以及我国宪法的表述,我国社会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 (二)、这种观念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重认同的态度。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被统治阶级之所以要遵守法,完全是被迫的,是统治阶级将本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名义强加于被统治阶级。所以,对法的这种本体论的解释不利于社会普通群众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或法律的认同。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法的功能重在于统治、压迫被统治阶级,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和统治地位。在将统治与掌握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思维逻辑的支配下,对将自己视为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普通群众来说,从这种功能论会产生出自己是被治对象的认识,会产生出对法律反感、厌恶。在这种厌恶心理支配下,休想指望他们会自觉地遵守法律。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因为统治阶级凭借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和国家的有组织的暴力对被统治阶级加以强制来使得被统治阶级遵守法。根据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法之所以要被遵守,不是因为它本身内含着什么正义、道理,不是因为它本身就“应当”被遵守,而是因为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暴力强迫人们遵守。任何社会中的法律归根到底是要靠普通民众中的绝大多数人去自觉遵守的。没有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法就沦为一页废纸。但要想大多数人能自觉地遵守法,前提是法本身要符合大多数人所认同的道理,要使大多数人对法有认同感、亲近感。 (三)、这种观念不利于在国家官员队伍中形成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应当守法的意识。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法的功能问题上强调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压迫,其 自身逻辑中并不包含统治阶级也应当遵守法律。从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出发很容易产生法律是掌握在权力者手中的工具、是用以治民的工具的认识,不会产生自己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以法律约束自己的权力和行为的认识。统治阶级意志论在直观上容易给人造成国家可以随意立法的错觉。 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确立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个观念,一方面,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体现和实现人民意志,要求我们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立法能力,完善立法程序,使人大代表们能真正地体现民意,真正地代表人民立法;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在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中要忠实地遵循法律。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就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集会立法,并且要求国家各机构依照法律办事、履行职责。所以,我们在执法司法中贯彻法律,就是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叶玉丹 08文科试验班 20080w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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