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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批新规实施:今年以前生育的独生子女仍领奖励

 好书风 2016-06-15
重庆一批新规实施:今年以前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每月可领2.5元至5元奖励金;社保缴费标准调整,按月平均工资5175元执行。
新版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市卫计委公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并将从明日起执行。凡夫妻一方户籍在重庆的,在再生育之前需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办法》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的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户籍在市内的一般10个工作日能办完,但市外的可能要20个工作日。
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已生育的,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3年,如果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证明需要这些材料

   《办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所需材料,比如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女方一寸免冠近照等。
 ★1. 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
★3. 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4. 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规7月1日实施
符合条件夫妻可获得奖励
 
哪些人可以申领?

市卫计委公布新修订的《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7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市户籍;依法登记结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市民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发放证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可享受哪些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2016年社保缴费标准 最低3105元
   市人社局发布了2016年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通知。《通知》明确了我市2016年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62091元(5175元/月)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今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按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即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此次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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