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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财如命者建立的秩序

 hushuigg 2016-06-15



本文为《经济学家告诉你》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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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非常看重财产,爱财如命。谁要想占有他们的财产,他们就会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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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并不是一个民族,其共同点是日耳曼语系。英语、德语、荷兰语、丹麦语、瑞典语、挪威语和冰岛语等都属于日耳曼语系。


日耳曼人的祖先最早生活在北欧。罗马共和国时期,许多日耳曼部落生活在日耳曼尼亚也就是今天德国的疆域,向东延展到俄罗斯的顿河流域。那时,这些地方是荒蛮之地。日耳曼人早期是游牧民族,直到公元前1世纪凯撒时代才定居下来进入农耕社会。


日耳曼地区是雨浇农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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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雨浇农业社会比灌溉农业社会重视私有产权,因为耕地不是公共劳动的结果。而游牧社会比农业社会更重视私有产权,因为游牧对社会的依赖性更弱。日耳曼人从游牧社会过渡到雨浇农业社会不久,社会组织弱,私有产权意识格外强烈,对财产格外看重。




日耳曼社会不实行奴隶制,他们觉得奴隶有活没活都得养,不划算。中世纪日耳曼社会实行的农奴制有些像土地承包制,领主把土地包给农奴,由农奴自主耕种,自负盈亏。农奴的义务是每周拿出一定时间到领主的自留地上劳作,并在秋收后给领主一些农产品。农奴“承包”的土地和自建的房屋可以继承,但农奴不能离开土地。不过,如果农奴逃到城市1年零1天,就可以成为自由人。


日耳曼人不杀俘虏,而是留着换赎金,即使俘虏了敌方的国王,也不斩草除根一劳永逸,而是留着换钱。英国国王理查一世和法国国王约翰二世都被宿敌俘虏,付了大笔赎金而保住了性命。


日耳曼人特别在意嫁妆,婚姻以嫁妆为第一要素。哈布斯堡家族通过婚姻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帝国。英格兰曾经有20几岁英俊贵族为了嫁妆迎娶80多岁的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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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为了财产可以拼命。


罗马帝国时期,日耳曼人为了挣钱给罗马人当雇佣军。后来势力强大了,就把西罗马帝国灭了,自己成了欧洲的主人。


日耳曼军人与军事领袖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军人服从军事领袖的指挥,忠诚于他;军事领袖则必须给部下以保护,分给其一份战利品。




日耳曼军事领袖与追随者的关系模式是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形成的主要原因。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封建秩序下,国王与封臣、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不是无条件的效忠关系,不是无条件的支配与顺从的关系,不是君为臣纲的关系,而是契约关系。即:国王封给封臣土地,对其保护;封臣则向国王效忠,每年(率领其手下的附庸)为国王服兵役40天。另外,在国王长子被授予爵位、长女出嫁和国王本人被俘需要赎金时,封臣要贡献援助金,相当于份子钱。超过这些义务,臣属就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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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王室的祖先威廉一世1066年从法国诺曼渡海到英格兰争夺王位时,他在诺曼的一些贵族就拒绝出兵,他们认为到英格兰作战超出了他们的义务。威廉一世不得不在欧洲其他地方招募兵员。


威廉一世的后代约翰国王为了诺曼和安茹领地与法王交战。许多英格兰贵族认为在英格兰以外作战超出了自己的封建义务范围,也拒绝出兵。约翰领兵在外作战,关键时刻军需不足,急令国内留守官员向本应随国王出征而拒绝服兵役的臣属征税,支援前线粮饷。你不出力,出点钱总是应当的吧。可在这危急关头,这些拒服兵役的臣属居然抗税。国王得不到有力的后勤支持,全线溃败。




国王回到国内没有立即惩罚抗税者,而是给他们改过机会,让他们补税,既往不咎。可抗税的贵族却起兵造反。


国王刚刚打了败仗,兵困马乏,兵缺马稀,国王本人又患了痛风病,没有力量和精力与造反者兵戈相见。造反的臣属借机逼迫国王签署了一份无视国王权力和尊严的文件——《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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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6月,英格兰国王约翰与造反的贵族还有主教们签署了《大宪章》。


1215年版《大宪章》一共有63条。(后来颁布的版本改为60条。)在63个条款中,有40多条是关于保护臣属财产和权益的,其中最著名的是“未经过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有几条是关于法律公正的,其中最著名的是不得随意拘捕自由民的条款;还与关于教会自由、国民自由和商业自由的条款,还有一条十分引人注目:是关于如果国王违约如何进行惩罚的条款。


英格兰《大宪章》被认为是人类宪政历程清晰可见的源头,也是代议制得以出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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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宪章》为源头,人类开始形成了约束权力的宪政秩序:


第一、 社会共同体的最高权力者必须受法律制约。

第二、 这个法律不是最高权力者自说自定的,不是他的意志的反映与实现,而是,必须是,社会共同体主权所有者共同制定的契约。是基于同意的产物。

第三、 最高权力者如果违约,必须受到惩罚。没有罚则,任何契约都不过是一卷废纸。

第四、 必须有日常机构监督最高权力者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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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有趣,宪政——这个“高大上”的秩序——居然是一批“爱财如命”的人开始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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