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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否适合你?看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律师来稿

 望云1120 2016-06-16


文丨周铭

 

 


 仲裁规则的优势

 

仲裁机构的优势在于仲裁规则的制定,不断弹性化的规则设计让仲裁与法院诉讼相比更趋于灵活,而且国际仲裁机构间通过交流学习,各仲裁机构间仲裁规则也渐趋同。如此,仲裁机构间的跟进战略导致的结果是客户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考量的因素,从哪个仲裁机构的规则更先进更灵活,转向哪个仲裁机构离最近(从法律文化及语言的角度)、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仲裁员的普遍素质、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费用等角度,尤其为前三项。


 对仲裁员的信任

 

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选择较严格,一般为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的多年执业律师或法学教授专家等。在选择仲裁员时,各方当事人选择一个仲裁员,如无法达成合意或未选择的,仲裁机构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那么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一般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双方不会有异议。在仲裁员选任后,仲裁员的选任通知以及声明书随后由仲裁机构寄送给各方。




这里谈到仲裁员回避的问题,有个仲裁案例,首任仲裁员与对方律师多年前是一家律所的,一个当律所主任一个当合伙人,还一起在多份法律文件上签署过名,最后上述情形被作为仲裁撤裁的理由之一,如此瓜田李下,最终被某法院给驳回,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不符合回避理由。其实,案件本身的来龙去脉已过去多时已不重要,但留下的思考是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裁决书的信任问题。


仲裁员的回避问题不应是仲裁机构为其背书,仲裁规则不应约定为仲裁员应自行回避,各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往往几天之内)提出,如果未提出以后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之类的。作为仲裁机构为维护仲裁声誉,不应通过规则绕口令将回避义务转嫁给当事人,仲裁机构应对仲裁员的回避事宜零容忍,所有责任应由仲裁员承担,适当时候牺牲效率也要维护程序正义。


因为仲裁员是专业法律人士,对自己的回避情形最清楚。而国际仲裁通行的一般规则也是未有一丝关联原则,仲裁员不应等对方当事人是否能够在短期内能够发现,作为专业人士应非常珍惜自己的羽毛,自行提出回避。看来即使有好的规则,也有待好的有专业操守法律人来维护。




 仲裁的纠错


没有仲裁机构愿意看到自己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对于仲裁裁决而言,只有程序上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被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主要是防止法院对仲裁的干扰,维护仲裁独立的原则。而法律规定的撤裁及不予执行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有些即使发生也非常隐蔽无法举证如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所以法律出于对仲裁的信任,给予仲裁更大自由空间,而区别于法院二审再审的纠错程序。仲裁一裁终局,快捷中也存在某种隐忧,如纠错难。


如果仲裁机构不洁身自好,不提升机构的声誉度,在众多仲裁机构的选择中,出于对仲裁机构的不信任,当事人可以选择用脚走路,即选择合适的可信赖的仲裁机构,甚至不惜成本选择海外仲裁机构。


作为法律人士,始终认为仲裁机构应该是个制定仲裁规则,提供仲裁的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非常好的法律平台,而为众多公司企业尤其是涉外公司选择,无非是希望排除某些司法不透明干扰,快速便捷有效处理纠纷,以及享受类似于行业协会及商会的专业友好的法律调解协商的氛围。

 

虽然处理的仲裁案件不多,但感触颇深,与同仁分享。毕竟我国仲裁机构的经验与影响力暂时与国外无法相比,相信不久将来,我们仲裁机构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处于应有的地位,主要在于仲裁机构具有不断学习、沟通及交流的精神及活力。




周铭 律师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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