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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仲裁员|本期嘉宾:张振安

 忘不了根的人 2022-02-08

栏目介绍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上海仲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专业的仲裁员队伍。上海仲裁协会全新推出“对话仲裁员”栏目,每期邀请一位仲裁员嘉宾座客专栏,聚焦行业重大议题、话表仲裁热门动态,捕捉思想的交锋与智慧的碰撞,彰显上海仲裁员的魅力。

本期嘉宾

张振安

职务: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受聘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仲裁员

主要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与海商、国际投资、建设工程

个人简介:曾经在宝钢集团从事14年的工程技术、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海洋运输和法律顾问工作,21年从事法律和仲裁员工作经历。

目前是100多个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在500多起国内外仲裁案件中被选定和指定为共同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多次担任首席仲裁员和共同仲裁员。

作为代理律师,代理了400多起涉及国际贸易、并购与投资、建设工程、和海商等法律领域的国内外仲裁和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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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您开始担任仲裁员起,参与了很多仲裁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哪些让您印象最深刻?请您分享一个有意思的案例。

张:作为仲裁员,我已经在50多个仲裁机构(包括HKIAC和SIAC)办理过500多起仲裁案件,其中印象最深的一件:仲裁协议约定的是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为联合国贸法会的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 ),仲裁程序持续了3年多时间。

案件的仲裁庭由Michael Moser(莫石)、郑若骅(仲裁程序中期因为被任命为香港律政司司长而退出,后由Benjamin Hughes代替)和我组成,涉及到国际投资股权转让系列合同的纠纷,主体有美国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中国公司和中国股东等,该案件交易结构和适用法律等问题非常复杂,在与这些国际知名仲裁员合作办案的过程中,深刻领会到国际仲裁的理念和实践做法,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过程涉及到仲裁协议的存在与否(部分当事人)、适用法律问题(香港仲裁、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京群岛、部分协议约定纽约法律、中国法律等)、损失认定等实体问题,仲裁庭作出的几十个仲裁程序令均与双方的仲裁代理人协商之后再签发,并且给与当事人充分的机会(而不是处处进行限制)提供证据、证人、专家证人等。

感受最深的是,在郑若骅仲裁员退出仲裁庭的问题上,她在接到正式任命之前,提前告知仲裁庭成员,说可能因为另有任命会退出仲裁庭;接到正式任命通知后,离开庭时间只有一周,一般情况下在国内通常会严格按照仲裁规则推迟开庭(因为适用法律和仲裁规则),如果这样就会对双方造成很大的费用损失(预定的机票、宾馆、仲裁员的报酬、律师费用等),仲裁庭经协商,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一致同意如果能及时找到适当的替代仲裁员,就按照原计划开庭,最终Benjamin Hughes教授正好有时间,顺利完成当次庭审,我由此切身体会到了国际仲裁的理念和HKIAC的办事效率。这个案件反映了仲裁规则的重要性、仲裁庭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充分协商得到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管理人的积极协助,否则根本无法解决,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的,仲裁机构的服务意识会赢得各方对仲裁的信任。

您不仅作为仲裁员参与过众多案件的仲裁裁决,同时也是一位出色的诉讼律师。您认为仲裁与诉讼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相较于诉讼,有许多优势,比如:一裁终局、管辖确定、程序灵活高效、仲裁员的可选择性、保密、169个国家可以执行等优势,其中最大的特点仲裁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首先体现在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因此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是为当事人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因此,应当牢牢树立服务于当事人的意识;其次,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避免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的地方保护的问题;再者,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例如仲裁庭的人数、仲裁员的资质条件、首席仲裁员的条件或者限制以及产生方式、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规则、证据规则、仲裁程序等。而所有这些均为法院无法做到的。

从您的视角观察,近年来仲裁发展整体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趋势或变化,您有何感想或体会可以与我们分享?

:商事仲裁整体而言,1、仲裁的公信力提高,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大幅提升;2、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3、国际仲裁的仲裁规则趋同;4、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呈现国际化趋势;5、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区域多样性;6、受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网络纠纷解决机制被仲裁机构普遍引入,仲裁程序的灵活性;7、仲裁、调解、国际商事法庭三驾马车并行,为当事人争议解决提供多样性选择。

您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哪些类型的案件时会向当事人推荐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涉外经贸案件,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否则一旦有纠纷,诉讼时法院选择、诉讼程序、费用、不可执行等问题,均可能导致争议无法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我认为,涉外经贸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是有重大瑕疵的。目前,《纽约公约》有169个缔约国,这意味着仲裁裁决可以在169个国家得到执行,结合仲裁的其他优势,我会推荐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经贸案件时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如参与审理三人仲裁庭时,当裁决意见发生分歧时仲裁庭通常是如何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的?

:通常我会在开庭之前对案件事实尽可能了如指掌,如果仲裁庭成员意见存在异议时,可以客观公正地提出自己的想法以及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并充分履行仲裁员的职责,及时沟通解释,以便于各方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可以考虑提供少数意见,如果原则问题存在争议时,会选择不签署裁决,并要求仲裁机构在裁决书后随附少数意见。

期嘉宾

杜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仲裁协会

上海仲裁协会(SHAA)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非营利社团法人,会员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从事仲裁实务工作、理论研究和专业服务的组织和人员。上海仲裁协会致力于推进仲裁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仲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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