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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需要角度的犯罪原因分析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6-16


作者简介:邢文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刑事魔方”公众号创始人。

基于需要角度的犯罪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犯罪率不断上升已经成为社会十分突出的问题,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和探讨一直没有停止。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问题,不仅是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制定刑事政策的重要基础。古今中外,众多专家学者从各种角度对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可以说,犯罪行为千差万别,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也是十分复杂,很多犯罪原因理论都是从某一角度对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阐述,对刑事立法和犯罪预防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便尝试从人的需要的角度,分析犯罪行为为什么会出现,以期对我国犯罪对策提供帮助。

 

 一、从需要的涵义看需要与犯罪的关系

    (一)需要的一般内涵

需要是有机体为了自己的存在和发展而对环境和社会的要求的反映。由有机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所引起。生命受到威胁就会产生保障自身安全的需要;饥饿就会产生饮食的需要;孤独就会产生交往的需要。由于存在缺乏状态,才会产生趋向平衡状态的倾向,才会产生对象性的需要。因此,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当人们缺乏某种东西时,便会把却是的东西视为必需的东西,为了求得生理或心理上的平衡,人必须进行有关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要。

研究指出需要是一种激起人们行动的“驱力”或“内在压力”,需要的产生迫使人们进行活动,通过活动才能满足需要,需要的产生会引起心理与环境的失调,活动就是对这种失调的调整,从需要的产生到需要的满足,就是一个行动的过程,这个过程对每个行为人都有必然性的普遍意义。所以,需要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推动者和积极性的根源。当需要被意识到并与满足它的具体对象和获得这种对象的途径相联系时,就产生了从事某种活动的动机。可以说,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因为如此,对人类社会行为和各种社会现象的探讨,应该从人类的需要入手,以探讨人类的需要为出发点。犯罪行为作为长期伴随人类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与人的需要也是息息相关。犯罪行为就是在个体需要与环境的相互矛盾作用中萌芽、发生。

(二)需要的分类与犯罪的产生

人的需要多种多样,在对需要的类分问题上,最近几十年在西方和我国发生过重要影响的,是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A.H.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级论”。他把人的需要看作是个人先天潜能或那在价值的显露,是自然禀赋的特性,但有高低的不同。类似于金字塔的层级。他曾将人的需要分为七级,但主要概括为五级,依次向上为:(1)生理的需要,如饥饿、口渴、空气、性;(2)安全的需要,如回避危险和恐惧;(3)爱和归属的需要,如社交、归属、亲友之爱;(4)尊重的需要,如自尊、名誉、地位、威信;(5)自我实现的需要,如追求实现个人的潜能、抱负。他把最低的两层列为人的低级需要,把后三层列为高级需要或心理需要,认为人的需要是由低到高逐渐实现的,高级需要以低级需要的基本满足为条件,但只有高级需要的追求和满足才使人更幸福、更充实。

需要就其社会功能来分,可以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物质需要包括衣、食、住、行、用的的许多方面,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的基础;精神需要,既包括主体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创造性活动的才能,又包括人类对文化成果的享用。例如人们对艺术、音乐的认知和享用。马斯洛认为,需要的层级越低,若得不到实现,就会变得越紧要,饥饿的人未必会过多的考虑自尊心的问题。但是人们的物质需要的满足必然受到诸多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有的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会选择极端的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对物质的需要是最重要的,但是在物质需要基本得到解决的时候,人们的精神需要就变得越来越迫切,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精神的需要满足起来比物质需要的满足要更加困难。因此,由于精神空虚而导致的心理上的匮乏,内心世界的失衡,这也是一些人们发生越轨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推动犯罪行为产生的内部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有一些类型的犯罪行为是产生于某一基本需要。这样有利于揭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动力和直接动力。从犯罪学角度分析,从实际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上看,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类需要。

1、物质需要。物质需要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或是单纯的对钱财的占有的需要。由此所引发的犯罪主要是各种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犯罪。例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就是犯罪人为了满足其对他人财产的占有欲望,而通过抢劫、盗窃、诈骗等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贪污罪、受贿罪也是典型的由物质的占有需要而引发的犯罪,特点是物质占有欲与以权谋私的意志相结合。

2、情绪需要。人是有情感的动物,有复杂的七情六欲。嫉妒、愤怒、恐惧、自卑、自尊、仇恨、好奇心等等,这些都是人类正常的情绪需要,有时也会成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动机。这些容易导致犯罪的情绪需要大多数是因为人际纠纷和人际冲突而引起,如在恋爱、婚姻、家庭关系中受到挫折,以及同学、同事、朋友、上下级、邻里与日常生活的其他人际纠葛。这些情绪需要往往具有盲目冲动性、残酷性,是非理性的需要,也往往容易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许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就是由消极严重的情绪需要导致的。

       3、性需要。性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离开了性的需要,人类就不可能繁衍后代,所以十分重要。性欲是人的本能,但是人与动物的单纯的性需要有着根本的不同,人的性需要还包含着心理需要,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准则。为了满足自己的性需要而超越一定社会既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就会导致违法或犯罪。由此所引发的犯罪主要是性犯罪以及与满足性欲有关的其他犯罪。典型的此类犯罪如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等。


二、从需要的特征看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

要分析犯罪行为与需要的关系,必须认清需要的基本特征。

(一)需要具有无限性

因为需要是人的需要,具有主观性,人的需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需要的内容不断生成,总是处在一个无限的永不满足的状态。旧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新的需要不断产生,如此循环的过程。“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人几乎总是在希望什么,这是贯穿人生的特点。而人因需要所引发的行动都趋于成为整体人格的一种表现形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安全水平、他的自尊、他的精力、他的智力等各种情况。”正是因为人类需要的这种永不满足的特性,推动人类社会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促进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正是由于人类需要的不断满足、不断产生、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设想,如果每个人都安于现状,停滞不前,整个社会生产力也不会发展。

需要的无限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需要的横向无限性。从横向上讲,人有各种各样的需要,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在各个需要内部的横向满足也是无限的,具有不断丰富、发展其内容的要求。例如,在“衣”的方面,人们不仅要求遮羞御寒,更要追求舒适、美观;在“食”的方面,人们不仅要求果腹,更追求美味、可口;在“住”的方面,人们不仅局限于遮风避雨的容身之所,而且要求美观、安全,甚至追求高级住宅、别墅;在“行”的方面,从最初的步行,到各种交通工具的出现,有的工具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快节奏的需要,而且更加追求其中的安全舒适;在“性”的方面,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传宗接代,而是追求身心的愉悦享受。总之,人类需要的横向发展有时会成为一种横向膨胀,这种膨胀常常成为各种犯罪行为的诱因。

2.需要的纵向无限性。从纵向上看,根据马斯洛的层级理论,人类有不同层次的需要,低层次的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就会产生高层次的需要;当高层次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就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任何一种需要并不因为下一个高层次需要的发展而告消失,各层次的需要相互依赖与重叠,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低层次的需要仍然存在,只是对行为影响的比重减轻而已。因此,不同层级的需要的满足是个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

3.需要的满足具有循环往复性。人们常常处在满足某一种需要,又产生新的需要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是人体生理和心理上的一种缺乏和不平衡状态,在得到基本满足时,这种缺乏状态会得到暂时得到平衡,但这种需要的满足只是暂时性的,人的需要不会因一次性的得到满足就不再产生。一般的需要有周期性,周而复始;比较复杂的需要虽然没有周期性,但在条件适合时,也可能多次重新出现。

(二)需要的满足具有受限制性

需要是一种人类自身与外部环境的相对不平衡状态,需要的满足不可能靠人类自身来实现,而是必须借助于外部环境,从外部环境中寻求满足。这就是需要的满足的对象性。因此人类需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满足需要的方式要受到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一定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的约束。无论是物质需要的满足,还是精神需要的满足,都必须有一定的外部物质条件才能满足,都必须依赖于社会和他人,都离不开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

需要的满足的受限制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需要的满足受到一定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决定的生产方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因为人类的需要具有社会性、历史性,需要的内容必须与其所在社会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人的需要受一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制约,要实现需要的满足,必须按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获得,而不是随心所欲。作为生物发展高级阶段的人,都生活在一定社会的相应社会关系中,这种需要的社会性,就表明人的需要受制于客观性,即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2.需要的满足受到其主观自身条件的制约

人的需要的满足不仅受到外部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还受到自身主观条件的限制。人与人之间的需要既有共同性,又有独特性。由于生理、心理、遗传因素的不同,以及所受的文化教育、生活阅历、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的差异,每个人满足需要的能力也不尽相同。

3.需要的满足受到社会和他人的种种限制

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的需要也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相互联系的,个人需要的满足有时候难免与其他人的需要的满足相冲突。因此,个体在追求自身需要的满足时,至少不能剥夺或侵害他人同样需要的满足。如果以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动因。

因此,人的需要具有无限性,而需要的满足又具有受限制性,需要的无限性与需要的受限制性这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就会不可避免的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从需要的满足方式看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

从来就没有抽象的个体需要,个体需要在没与外界环境、他人需要相联系之前,根本谈不上需要的是非善恶。所谓恶的需要,只不过是当个体在满足个人需要的同时,损害了他人的需要或社会利益而已。因此,充分把握需要与犯罪的关系,除了正确认识需要的特征之外,还必须要认识到不合理的需要结构,把满足需要的方法和手段联系起来。

(一)需要结构的不合理发展

人的需要多种多样,需要具有无限性,而需要的满足具有受限制性,因此,个体的需要结构应符合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应当与外部环境协调发展。人应该自觉调整自己的需要结构,使个人的需要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个体需要结构的不协调、不合理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需要结构的极端自我性。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不可能孤立于社会而存在,人的需要的满足也不会自我实现,而必须借助于社会和他人,才能实现自身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需要的满足必须建立在尊重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自身需要与社会和他人的需要协调发展,处理好个人需要与他人需要、集体需要的矛盾。但是,如果过度的以自我为中心,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不惜以牺牲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甚至严重侵犯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在这种极端自我主义,其需要表现为不可遏制的生理需要、强烈占有式的爱的需要、惟我独尊的尊重的需要、极端个人主义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等。

其次,需要结构的低层次性。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级理论,需要结构的协调发展是指高层次的需要是在低层次需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低层次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就会产生高一级的需要,向高层次需要的满足方向发展。大量案例表明,许多犯罪分子的需要常常停留在生理需要阶段,低层次的生理需要无限扩张和膨胀,而没有向高层次的需要层面上发展。他们的需要就是对物质的占有欲望和贪婪,以追求生理感官的满足和快乐,表现出需要结构的落后性。

      再次,需要内容的不切实际性。需要的内容要与所处的现实环境相协调,需要的内容不能明显超过正常合法满足的可能性。对个体而言,总存在着满足自身需要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矛盾。大部分人都能处理好这对矛盾,调整好自身需要的内容。但犯罪人的需要往往远远超出其所具有主客观因素所限定的现实条件,从而表现出需要满足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不可调和性,犯罪人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不切实际的需要。犯罪人最后只能采取非法的途径实现其需要的满足,犯罪行为就产生了。

(二)满足需要的方式不为社会所容忍

       需要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得到满足。需要产生以后,不会自动获得满足,必须采取一定方式,以一定行为,从外部环境中获得满足和实现。犯罪行为都是为了满足犯罪人一定的需要,正是由于在这个需要的促使下才产生一定的内心冲动,进而发展成为犯罪心理,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明确的是,人的需要本身是正常的,是人本能的体现,无所谓善恶,但是,满足需要的方式与途径把人的正常需要与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满足自身需要的方式与途径超出了一定的界限,为社会所不能容忍。这时,超出了一定界限的需要的满足就不再是一种“善”,而是一种“恶”。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是这个道理。人们对金钱的占有欲望是正常的、正当的,是人类的正当需要,但是对金钱的占有方式和途径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即必须符合一定社会既定的社会行为准则,具体说就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以侵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方式来满足自己对金钱的占有欲望。

       可以说,满足需要的方式决定着行为的性质,即犯罪与否。如果满足需要的方式明显超过社会可容忍的限度,严重侵害了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统治阶级就必然会以立法的形式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社会上最多数人利益的需要。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刑法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规范人们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如果行为人以合理、正当并且社会认可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需要,这种行为就是合法行为;如果行为人以不正当的、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需要,严重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的根源在于个体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方式之间的矛盾。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人在其主观意识支配下满足自身一定需要的行为,满足需要是一种对象化的行为,需要必须在主体与周围的环境,与社会、他人的关系中获得满足。人的需要依赖于社会来满足,但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要。因此,人的需要和社会对需要的满足也是一对矛盾。但需要与社会的矛盾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并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化解自身需要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或者通过一定方式转移自身需要,这样就不会导致犯罪。所以,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满足需要的方式。犯罪行为是以反社会的方式或者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身需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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