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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行政诉讼程序 下

 昵称30812705 2016-06-16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行政诉讼程序  下
书抄于2016年6月16日
 
 

一、审理
1、二审程序。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依法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提起。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能够提起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蓝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审理方式。当然,使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楚或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实行书面审理,也不允许独任审判,而必须由合议庭审理。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理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讼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审理期限。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即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生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当事人并无审判监督权,因而其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定行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内提出。当事人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赔偿调解书,提起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予以驳回。再审案件的审理。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做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反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再审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必须在6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必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撤诉程序。概念。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诉讼请求,不在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具体制度;行政诉讼的撤诉制度,包括自愿撤诉、不愿初撤诉和视为撤诉三个方面。自愿撤诉。自愿撤诉指的是在被告改变被诉兴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原告自愿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从而息诉结案的制度。2007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这一制度。其主要过程可以被概括为三个步骤—改。被告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其时间是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其方式包括—第一,被告自愿改变被诉行为;第二,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为违法或不当,建议被告改变其行为。被诉行为的改变,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行政作为的改变,包括—改变被诉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被诉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行为的处理结果。行政不作为的改变,包括—被告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法定职责;履行职责已经没有现实意义时,被告采取了其他补救补偿措施。行政才节行为的改变,包括—直接改变裁决方案;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就所裁决民事争议所达成和解。撤。在被告改被诉讼行为的情况下,原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撤回起诉。裁。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裁定的条件是,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告改变被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告已经改变或决定改变被诉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第三人无异议。裁定的时机。被告改变被诉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裁定的内容—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被诉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行为全部或部分不在执行。不愿撤诉。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了被诉行为,原告仍不愿撤诉的,应分别按照如下几种情况处理—原告不撤诉,但也没有对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既然原告没有撤诉,法院就应继续审理。如果经审查发现被诉行为是合法的,不能适用维持判决,因为被诉行为已经不存在了,没有被维持的可能,应当谈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经审查发现被诉行为是违法的,不能判决撤销,因为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了,再次撤销没有意义,应当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撤回了原来的起诉,却起诉了改变后的行为。此时、只要法院同意原告撤诉,原来的诉讼就不复存在,而代之一个新的诉讼,法院应当审理改变后行为并作出判决。原告没有撤回原来的诉讼,又起诉了改变后的行为。此时,原告先后提起的两个诉讼同时存在,法院应当对这两个诉讼都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告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在其起诉后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此时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应当继续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并作出判决。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将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放在一起介绍,是因为两者的适用条件存在某些相似之处。视为撤诉。对于以下情况,法院可按撤诉处理—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或上诉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又不体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起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视为撤诉与自愿撤诉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车撤诉之后就不得已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果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告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下列两种情况,原告在撤诉后仍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或上诉—因诉讼费问题被视为撤诉后,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上诉人自愿撤诉后,在上诉期限之内又重新上诉的。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的范畴。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诉、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缺席判决包括两种情况—对原告或上诉人的缺席判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被告的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处理行政折争议,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对其他纠纷的处理。这包括三种情况。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法院在审理行政纠纷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与该行政纠纷关系密切的民事纠纷,一般无权对该民事纠纷一并处理,只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作为民事处理。其例外是,根据新新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行政机关民事争议所做得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刑事犯罪的处理。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时,认为其中存在犯罪的—也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查机关处理。对行政违纪行为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对干扰、阻碍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理。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三单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群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调调查决定、协助执行的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特供虚假证据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以哄闹、冲击法无论法庭等方式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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