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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婚姻自由,所立遗嘱无效

 半刀博客 2016-06-16




限制婚姻自由,所立遗嘱无效?

  

裁判要旨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所做的处分或对其身后的事务所做的安排,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欲使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还要保证其所立遗嘱的内容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具体而言,它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因此,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处分时,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其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则其行为将会因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 | 张超军诉蔡丽珍遗赠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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