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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之现状--简约判决理由导致的恶果

 babiecrystal 2016-06-17

               行政审判之现状
——简约判决理由导致的恶果
简约判决理由产生的原因
当下之行政审判,其判词均极为简约,甚至有部分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一如刑事判决,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完全不作回应,仅是以原告之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作驳回之判决。对于我国司法判决书中陈述理由之简练,旧有的观念是认为法官素质低下,不得不作如此简约之判决,然时至今日,司法考试已历数届,新晋之审判长及审判员均具有司法职业资格,部分法官之学历不乏硕士及博士,但判决书不阐述裁判理由之风格却丝毫未变,探其原因足证并非系法官之素质低劣,而是简约风格之裁判令他人无法轻易窥测司法判决之理据,实有助于法官们的擅权。因为法官们不详述支持或驳回之理据,即便枉法裁判或擅权舞弊,他人也无从置喙。由此,他们就越发断不敢舍弃简约之极的裁判风格。
法官裁判文书之简约得益时下当事人及律师仅关注于裁决结果,而不顾及理由之所致,即由于当事人及律师鲜少触及裁决理由之合理性及适法性,使得法官裁决理由之简约有了客观现实需要的基础,并最终使司法裁判走向了擅权或专断,这是当事人所预料不及的。

简约判决理由所带来的恶果
依本人之所见,裁决文书简约之后果,既使得裁决意见未能阐发法律精义之幽微,也使得学术研究难以从廖廖数语的判词中研究或推演出新的学术见解或规则,亦无从仅凭据含糊其辞的判词中批评或指摘判决之不当,因此,学术研究与司法判决之间的互动无从实现,使学术研究无从依托,也使司法判决之创新失去支持的来源。一国之司法既不能开创新局,也不能使学术理论研究给司法提供理论支持或批判制约,则司法终不免沦回无尊严之工具,法官虽得益于简约带来的擅权便利,同时也失去有效说服带来的尊荣。
于当事人来讲,简约理由的裁决只解决了结果,但未能解答其困惑;于行政机关来讲,过于简约的理由显然不能令本身即拥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信服,更无法令行政机关可以完全遵照法院的判决来行事,若判决的理由并不能形成强大的说服力,实务上则完全不能令执法机关根据判决的说理来回应上级行政机关的质询。因此,我国判决书在判决生效后多半归于卷宗档案而束之高阁,司法判决对社会及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可谓全无。

模版化的判决只会让法官沦为填空
作业的流水线工人
司法判决之简约最早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制作并统一下发的格式模板,有些地方法院创新地设计了令状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这三种裁判文书均只有原告、被告身份信息和裁判结果,原告的诉求和理由及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都被简化没了,这种完全格式化的司法文书固然有减轻法官工作量的存在合理性,但这种固定的格式模板也能让法官变成填空作业的流水线工人,使得司法判断毫无技术含量,也使司法判决形成不了那种令人肃然起敬的威严感,假以时日让机器人替代法官,也势必比法官更能做到裁决的统一。
若司法裁决可以用填空形式,则司法人员就无所谓专业与否,可见固定格式的判决书对法官有着相当技术含量的的摧残。这套模式运用久了,法院绝对就只是在培养大批只会填空作业的法官,但是,只会填空作业的法官是没有自己思想的。法官真正的影响力,以我之愚见,并不仅在于他精到的判断能力,更在于他们的思想对国人精神有着独特唤醒和促进的作用。换而言之,法官受人崇敬是在于他们哲学般的思想,而非判案上工匠式的精湛技能。但是法官如果对格式化的判决书版本有着高度的依赖,实际上则是禁锢了他们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了法官的惰性,遏杀了他们的才华,也增强了他们自私的阴暗心理,以致于他们可以对法律的基本原则视若未见,对人性的良知可以不加理睬。

行政机关零败诉是荣誉还是耻辱?
行政诉讼制度之设立,其本意在于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即所谓之公权力,当事人有权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变更或裁撤行政机关之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订,除在立法上授予司法机关有权审查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同时还规定了行政长官出庭制度,以强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在立法措施上无论有着何种修正,行政诉讼之弊端却是积重难返,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可行性只会越加微弱。 
2014年岁末,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沪成立,该院成立一年后,据其公报统计的数据显示,2015年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10件,其中以上海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242件,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败诉率为零。换而言之,2015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242宗行政案件,上海市政府均无一例败诉。这个结果显然违背了司法规则,上海市政府再怎么规范执法,无一宗败诉,其所反应的问题并非是上海市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性,而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案件中,不敢有所作为。一个旨在摆脱地方政府干预的跨行政区的司法机构,仍对当地政府涉诉的案件不敢作出败诉之判决,特别是这种零败诉率出现在尚未能完全称上是宪政国家的中国,这一切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更像是法律制度上设计的骗局。因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公布的零败诉并非是荣誉,而是司法的耻辱,此种耻辱足以动摇当事人及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我国行政法官的艰难处境
中国法官虽然在个案的判决中,因判决书简约之上述原因,拥有极大的擅断权力,但一旦个案有组织上的原因被加以关注,则法官之擅断权力立即无存。对于行政权力或参杂着政党权力影子的干预,作为普通层级的法官只能在干预者划定的范围内协助找出能达成干预者目的之判决依据,因为他们不足以抗衡行政权力的野蛮与违法。这种极端的例子如河南的种子案,该案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她因在判决中宣布:《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这份判决带给中国的司法价值并不亚于美国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李慧娟法官本可以与马歇尔一样获得中国司法界所有法律人士的敬重,然而其结局却成为了中国行政法官警戒自己不重蹈覆辙的范本,这不得不令人痛惜。我们羡慕于美国的先进法治,可又何曾为李慧娟此类法官的遭遇而声援过?恐怕更多的法官是会婉言批评李慧娟法官不该逾越红线,以致如此不智的给自己惹来麻烦。
于我本人而言,在我的律师职业生涯中,就有几宗案件被以各种方式干预。特别是有一宗行政案件,我方明显可以胜诉,于是该被诉行政机关就试图与我达成撤诉和解,我推卸说案子庭审已久,估计法官已制作判决文书,此时撤诉,主审法官可能不会同意,但该副局长则跟我说,此案庭长不过是一科级干部,我们通过组织协调,他不可能不服从,此语令我大惊。为避免法官难堪,我不得不声明,如果该局有任何对该法官不利之言行,为维护法官之尊严,我不会考虑撤诉,该局长大笑,说我过虑。可见在他们眼里,通过组织方式打招呼以干预庭审实属平常,也令我这样的体制外人士认识到组织力量的强大,如此看来,上海市政府要做到零败诉,实非难事。
面对如此现状,具有政党党员身份的法官,对组织强大力量的畏惧远超我们普通人的理解。作为个体,一旦一名行政法官被组织所抛弃或孤立,其维权甚至要比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维权还要艰难。普通老百姓因现状若遭受不公平,可以上访,还可以将事情捅到网络平台上去呼吁,但是一名行政法官在中国现在的环境下,若真遭受不公平,他既不能诉讼,也不能到处喊话,除了内部申诉,仰仗领导的英明之外,可能什么办法都没有。也正是这种囚徒般的困境和维权机制的缺失,使得法官更难以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思想的人,身份的不自由和意志的不自由及言论的不自由,使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在受到上层领导关注的情况下,必然失去按自己本意作出判决的勇气。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目前都承认一个现实,那就是中国的法官目前尚未能真正做到独立审判。

行政维权群:299501879
新浪微博:梅春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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