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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发文:教你一招顺利取出存款!(作者:刘秋苏)|法行天下刘秋苏

 半刀博客 2016-06-17

作者 | 刘秋苏(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家人身故后继承人取款遭拒——

                    教你一招顺利取出存款!

《 农民日报 》( 2016年06月17日 08 版)



         刘秋苏

存款人身故后,继承人拿着存折或者存单能顺利地从银行取出死者的存款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却往往并不那么容易。这不,北京的于女士就遇到了这一难题。

不久前,于女士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一张2万元的存折。于女士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和存折,到某银行亚运村支行网点取款时得知存折设有密码。银行称出于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于女士必须出具相关公证材料才能到银行取款。其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之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于女士有兄弟姐妹5人,有的还在外省市。她到公证处咨询后,得知要办理公证就得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周折下来花费可能都不止2万元。这2万元的存款,还要不要呢?想要又该怎么要呢?

事实上,银行尽管有银行的规定,但却并无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实现继承权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因此,要想低成本地把钱从银行取出来,最好的一招就是直接起诉银行!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上海、浙江、江西等地的法院支持了这一做法。

上海案例:林某是家中独子,其父母先后于1993年和2007年去世。2006年6月19日,其母蒋某曾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存5万元定额存款,存期12个月,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2011年9月,林某来银行支取这笔存款时,银行才得知存款人蒋某已经死亡,遂要求林某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业务。双方交涉无果,林某遂诉至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蒋某已死亡,林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遂判决该银行将蒋某名下的存款本息10日内支付给林某。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案例:著名画家施美生老人去世前立下遗嘱,身后将存在工商银行的100多万元本金及利息捐给慈善机构。老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到银行要求取款,银行称遗嘱未经公证拒绝支付,双方对簿公堂。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储蓄存款1354684.49元并支付利息。

江西案例:胡文因交通事故身亡后,法定继承人妻子夏英、女儿胡萍发现其在江西省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存款3921.3元。因存折丢失,母女俩又不知道密码,便带着家里的户口本和胡文的火化证明要求取出存款,但遭到农信社拒绝,遂诉至法院。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文与农信社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胡文生前存款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其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女系法定继承人,对该笔遗产享有继承权,遂判决农信社5日内向胡文妻女支付胡文的储蓄存款人民币3921.3元。

除了直接起诉银行的办法方便快捷,更重要的一点是:诉讼的成本实际远低于公证的成本!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其中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而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13条之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比如同样是5万元,由于这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几乎都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诉讼费打五折是525元,而公证费要600元。看似相差不多,但最关键的一点是,继承人一开始只是预交诉讼费,官司胜诉后,诉讼费是由败诉的银行承担的,但公证费却实打实是由继承人负担的。因此,选择直接起诉银行而不是走公证程序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单位: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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