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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行政诉讼的被告记忆图表

 深圳谢律师 2016-06-18




行政诉讼的被告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组建的无独立责任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

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无授权以自己名义行为

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越权行为

幅度越权的,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种类越权的,以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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