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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司法坏疽上的创可贴

 昵称835753 2016-06-19


量刑规范化,必须遵循“服从领导”这一体制内的“上位法”,“小规范”不可以超越“大规范”——如此,司法公正的小船说翻就翻。


文|黎明(杂文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在规范15种常见犯罪量刑的基础上,《通知》将危险驾驶罪等8种罪名纳入了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等地8个高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


这消息不是热新闻。探查原因,此事有较强的专业性为其一;公众看不出此举对司法公正的大盘有何影响为其二。其实,这对法官、律师和进入法庭审判阶段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普遍而深远的。扩大量刑规范范围以后,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达到23种,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古今中外,一直存在量刑问题,量刑改革、量刑规范化的提法和方向没有错。在司法腐败的环境中,法官的自由载量权越大,“以法寻租”的机会就越大,危害社会的后果就越严重。一年刑期、一条裁决能换不少钱,但即便各界都认为某具体判决不合理、不均衡,却从法律上找不出法官的破绽。因为,量刑上普遍存在的“偏轻偏重”,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允许的幅度。


规范量刑管用,主要好处一是出于“标准”的公开性,二是出于量刑计量化。量刑指导意见和各高级法院的实施细则在网上公开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对照案情查规定,准备有利的辩护材料。法院、检察院一方,可做些简单计算,控辩双方心中大致有数,不出意外的话,在庭前就基本能够预估所判的刑罚。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实受到约束,搞好了可以真切地防治滥用量刑权。


至少,法庭博弈规则有了不便于司法方的改变,由于“作弊条件”出现了新的限制要素,“捣鬼项目”的选择就必须服从新规则要求,官意“屈从”于法律明文和“量刑指导意见”的情况,肯定会多一些。




官样文章为之大赞,称“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式实施以来,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规范量刑活动已成为刑事法官的一种自觉和常态,规范量刑的思维已经延伸到其他案件和刑种”。说的有些过分。


“受到社会各界好评”,这情况只会出现在公众对司法实践高度认同、对司法队伍基本信赖之后。在司法公信力尚未确立、司法腐败仍然滥觞之时,单项的量刑改革即便真的稳妥推进,也只是在大创伤上覆创可贴罢了。


这里,我举一个量刑完全规范、毫无瑕疵的“成功范例”,即所谓的“大学生掏鸟案”。


郑州某职业学院的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掏鸟窝,卖出16只燕隼。闫啸天获刑10年半,王亚军获刑10年,遂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比“副省长受贿1615万获刑12年”的案例,指责司法“宽以待官、严以待民”的舆论铺天盖地。此案二审,新乡市中院维持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遭驳回后,王亚军之父一怒而“自首”,承认自己“曾在该案中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行贿”。这一巴掌打脸不轻——原来,无暇之取证、定罪与量刑过程,居然还是行贿这一腿带出来的。


前有多次行贿,后有规范量刑。如是,量刑与整个司法过程则不可能取信于公众。从“大学生掏鸟案”一例,可见规范量刑之基础,亦可见规范量刑之局限。




对贪腐官员的量刑,公众多有质疑,实际上,这方面的量刑也最不合乎规范。比如相似的官员受贿案,受贿金额在千万元左右,但法院判决结果,重的直到死缓,轻的只获刑10年。而此现象背后的隐情,法院通常难以对公众讲清楚,实现不了“公开化”。


官员,尤其是位高权重的官员,本来就是搞“官场政治”的,上面有人,同僚成群,出事归出事,上面总还得对其有个态度,而法官非得尊重这种通过某种方式表示出来的态度不可。换个说法,量刑规范化,必须遵循“服从领导”这一体制内的“上位法”,“小规范”不可以超越“大规范”。


自首、交代、赔偿、立功、立大功等等,都是量刑时的计算依据。而越是作恶多端的官员,所具备的“交易优势”或博弈筹码就越多。退赔?容易啊,查到的、交代的赃款只是总量中的一小部分,况且人脉根基仍在,财源召之即来;立功、立大功?也行,办案人员给出个道道,他让哪个同僚混不下去也易如反掌。


其实,一些官员获轻判结果,本是他们作孽更多、余热炙手的缘故,发挥了出了“职权优势”。如此,贪腐案量刑中将高职重权这一条视为“有严重情节”,可以不可呢?我说应该,而“量刑指导意见”不接受。


还有一种常见的不公平、不均衡的量刑。在民生潦倒的贫困地区贪污受贿百千万元,和在发达、富庶之地寻租等量数额,贪官的主观努力程度和社会危害后果都不相同。而重视均衡的“量刑指导意见”,并不考虑这样的不均衡。


遑论立法、恶法、选择执法之弊,在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二审全程中,对每个环节、细节乃至每个办案人员,都不可寄托于信任,司法公正的小船说翻就翻。过了“庄严宣判”这一关又如何?轮到服刑期的监管腐败接手。这样的现实之下,罪责刑相符的司法公正,对中国司法界而言,挑个好听的说法,是个“远大理想”。


根子已朽,一叶不能障目。规范量刑不治根。司法需大改,不大改则公正永远缺位。为此,需进行比司法改革更大的改革。


 2016年5月30日



黎明 杂文家

山东人。原搜狐星空评论主持人,前南都、《东方早报》、《凤凰周刊》专栏作者。现流窜民间各蓝球场,业余写作和唱歌(男高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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