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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快递实名还须信息保护先行

 张方块图书馆 2016-06-20

落实快递实名还须信息保护先行

落实快递实名还须信息保护先行

2016061914:34:37 来源:法制日报

  要让快递实名制得到更大范围落实,首先就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违反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并明晰执法主体,建立起举报奖励制度,增加快递企业的违法成本与被查处几率。更重要的还在于从技术与制度的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规定,61日起,快递实名制正式开始施行,寄包裹除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快递单也须实名,且需先通过快递员检查验视。不过,近来有媒体报道称,快递实名制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近年来,“夺命快递”“毒快递”等严重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快递业还沦为了贩卖毒品、假药、假证等违法、违禁物品的新通道。此外,也有着居心不良的寄件人通过快递从事其他不法勾当,一些人为了打击报复、寻衅滋事,向他人邮寄寿衣、恐怖骨灰盒等物品;也有的人通过快递行贿。

  快递渠道具有人货分离、跨区域等特点,导致相关违法犯罪趋于隐蔽,受害者难以维权,甚至连公安机关也难以对之查处。保障快递安全,杜绝快递成为违法犯罪工具,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而根本之道在于针对快递安全作出更为严格的行业规则。这一方面需要要求快递公司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强化快递公司及收件员的责任;另一方面更在于让寄件人从隐性走向显性。因为不良寄件人才是各类快递违法犯罪的真正实施者。《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可谓对症下药,在重申《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确立收寄验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快递实名制。然而,该制度的推行却面临着不小阻力。

  客观上,有利于公共安全与利益的快递实名制,对于寄件客户有弊无利,对于快递公司则弊大于利。寄件人不仅要承受寄送不便,还面临身份信息泄露的风险。而相关规定仅仅是强制性行业标准,虽然也有着一定法律强制力,但缺乏明确且实时的惩罚性,更多的只是在事故发生后,作为快递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作为经济主体,快递企业就将权衡“利弊”,若是全面落实实名制,将承担客户流失、经营成本增加等显性损失,而选择不落实标准,则一般只承担事故发生后的隐形风险,难免产生侥幸心理。

  要让快递实名制为更多人所接受,并得到更大范围的落实,首先就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违反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并明晰执法主体,建立起举报奖励制度,增加快递企业的违法成本与被查处几率。更重要的还在于从技术与制度的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广东省曾在快递实名试点过程中,尝试将个人信息统一录入快递员手中的终端设备,信息仅由公安部门掌握。相关理念值得借鉴与完善,或将成为另辟蹊径的多全之举。(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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