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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项目市场化运作的十种模式及其适用性(3)

 汇聚0005 2016-06-20

九、股权/产权转让

股权/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水务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在水务企业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股权转让模式适合于包含制水、输配、销售在内的全系统水务企业的战略投资人引进,特别是终端处理设施与管道网络合并运作的改制引资项目。

产权/股权转让模式的兴起反映出中国水业引资政策和水务投资公司整合行业价值链战略的演进。从90年代中期到2001年前后,国内供水行业引进社会资本多采用“厂网分离”的水厂BOT,且多为固定回报方式,这一时期的典型项目如成都自来水六厂BOT、上海大场水厂BOT、西安南郊水厂BOT等。从2002年以后,以上海浦东水司50%股权转让项目为起点,逐渐向包含制水、管网及销售的供水全系统项目转变,均为合资方式,其他典型项目如重庆江北水司60%股权转让、常州水司49%国有产权转让、芜湖水司75%产权转让等。我们注意到,国际性水务投资公司一直对拥有原水、制水、输配、销售等完整产业链的商业模式兴趣浓厚,而2002年初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大中城市供水管网列为可进入的限制类行业,对水务投资无疑是开闸放水。

当然,这一时期也出现过以制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为对象的市场化方式,如厦门水务集团将几个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分别打包转让55%和45%股权给中环保水务,但相对比较少见。

十、合资合作

合资合作是指政府方以水务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的水务企业的经营。同样地,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最后两种模式都是对水务企业全面业务的公私合作,均涉及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和职工安置等共性问题,但也存在诸多差异,其中最大的一点不同在于引入外部资金的流向:股权转让方式所获资金归国资管理/股东代表单位,合资方式引入资金则留在水务企业本身。

典型实例如深圳水务集团45%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其实就是按部分股权转让、部分增资扩股方式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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