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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PPP模式在水务项目中的应用——天津市北水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

 建纬律师 2020-11-18

■专家

■全国律协建房委秘书长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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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9951万元,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公司集自来水生产、供应维护、营销服务于一体,主要经营水务、市政及管道施工、管材制造及附属配套等三大板块。

天津市北水业公司于2005年注册成立,是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26582万元,经营范围为集中式供水,以工业用水为主。以2007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值为20.42亿元,负债6.19亿元。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北水业有限公司的49%国有股权向社会进行公开转让,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天津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北水业公司49%股权评估值约6.98亿元,挂牌价为9亿元。

以下为该项目的股权转让结构图:


运作模式


(一)引资方式

天津自来水集团通过向合格的社会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天津市北水业公司49%股权,与股权受让方组建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设立后,天津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与合营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合营公司在营业区域内经营自来水业务的特许经营权,期限30年。期满后,合营公司原有供水区域内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资产完好、满足正常供水要求。

天津自来水集团报经天津市国资委批准,根据天津市北水业公司资产评估结果,以评估后的天津市北水业公司净资产价值乘以转让股权的比例,并考虑合理溢价,确定转让基准价为人民币9亿元。

(二)职工安置方案

为帮助扩大就业,进入合营公司的员工增加至900人,即在天津市北水业公司原有680人的基础上,由天津自来水集团公司根据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安排220人进入合营公司。

1、对于同意进入合营公司的在岗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与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原在天津自来水集团的工作年限与合营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对于不同意进入合营公司的在岗职工,采取办理自谋职业、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回天津自来水集团待岗三种方式。

2、天津市北水业公司原不在岗职工与在岗职工采取相同的办法,与合营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享受原待遇。

3、合营公司成立前已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由天津自来水集团负责管理;合营公司成立后正式退休的人员由合营公司负责管理。

4、工伤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该职工安置的计划首先遵循的是“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拟转让股权的单位,在这个案件中也就是天津市北水业公司的职工按现有身份随资产同时划转给合营公司,但结合实际情况,“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还是要结合职工的自愿原则。对于涉及到股权转让的PPP项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该把人员安置的条款包括在内。职工安置计划会出现在涉及股权转让的PPP项目中,而设立新的项目公司的PPP项目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条文看出,在国有企业之中,职工的利益还是相对来说受到更多保护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就规定转让事项如果涉及职工利益的,需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要通过大会通过,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层面对职工权益进行了保护,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员工利益可能需要自己争取,并写入转让方案之中。

(三)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在本案例中,合营公司承继天津市北水业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和责任),及因天津市北水业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本身发生的且依法应当由天津市北水业公司承担的任何债务和责任。合理安排财务对股权转让是极为关键的,在进行股权转让后,合理分配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新公司的融资需求是关系到合营公司经营负担,发展能力的关键问题。在天津市北公司股权转让项目中,外方在受让股权的同时,亦按比例承担了市北水业对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负债。

同时,考虑到合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中外双方还会向合营公司投入企业发展基金,使合营公司有充足的资金用于未来的市场拓展与经营。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对于企业发展基金的规定及涉及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在该项目中,需要保证合营后承继相关债务,提前对市北水业的在建工程,重大重要合同(如工程类,购置类,劳务用工类,供水协议类等)以及负债情况进行统计,编制相应清单。在挂牌阶段向意向投资商进行披露,要求意向投资商保证合营公司对这些债务进行承继,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在债务承继方面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四)引入社会资本的实施过程

由于本项目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让,所以相对于其他的PPP项目需要经过更多的步骤,主要的步骤及程序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中。首先该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第一阶段需要经过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内部决策,第十一条的内容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四个环节:

1、内部决策

而引资方天津自来水集团严格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首先制定了天津市北水业公司股权转让方案,并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作为可行性研究;按照天津自来水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又由于天津市北水业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而不是国有独资企业,又设立的是董事会,所以需要召开的是董事会进行审议,而不是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形成书面决议;而由于转让事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所以需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且对职工安置等事项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通过。在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受让方威立雅水务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他有关规定,所以这里还需要参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相关规定。

2、专业机构确认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文要求企业在转让事项批准或者决定后,紧接着内部决策的程序之后的应该是清产核资环节,接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引资方组织对引资标的企业天津市北水业公司进行,包括进行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括号之中规定的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在国有公司转让股权时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资产评估,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手段,也是非常必要的前置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紧接着上一环节的清产核资和审计,天津市北水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确定挂牌底价(补充挂牌价格远远高于评估价格);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引资方和引资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股权转让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与决策结果、保护职工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措施、维护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措施等,进行合法性判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转让部分存量国有股权引入社会资本的行为合法有效。

3、股权转让引资方案报批

对于股权转让的报批义务,分散地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中,首先是第八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的监管职责第二款中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本项目的股权转让的情况还有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根据以上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加上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引资所制定的《股权转让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件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办公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审核批准。按照严格的转让程序,接下来应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天津自来水集团于2007年6月26日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并于同日在《天津日报》发布转让公告,2007年7月23日挂牌时间截止,也是严格执行了上述规定。

4、提供专业引资咨询服务

为提高引资工作效率,满足转让部分国有股权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专业性、合规性要求,咨询机构在项目实施早期提前介入,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为引资方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引资招商、国有股权转让以及财务、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二阶段:引资标的挂牌交易及招标

由于本项目的自身的特殊性,适用到的法律条文比较多,它既属于特许经营,又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并且有外资的入注,所以首先需要根据特许经营遵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一些法律法规,当然,作为国有产权的转让,还需要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既是社会资本的选择,又是国有资产的转让,在社会资本的选择方式上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七)采购方式选择)。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该挂牌交易及招标本项目股权转让引资标的于2007年6月26日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2007年7月23日挂牌时间截止。挂牌后,咨询机构协助天津自来水集团进行全球招商,并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帮助引资方深入了解意向投资人信誉、实力和经验以及其投资意愿等,便于天津自来水集团公司制订对策、完善引资方案。同时,咨询机构还根据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安排其对引资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便于意向投资人充分了解引资项目情况,以利于其作出科学的投资决策,提高引资工作效率。

在挂牌期间,共有三家意向投资人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正式受理。分别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法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威立雅水务-通用水务公司。在通过挂牌征集到合格意向社会投资人后,咨询机构着手编制引资招标系列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等。挂牌截止后,国信招标及时向三家意向投资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并对引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答疑。也就是本项目采取的选择社会资本的程序方式是邀请招标。

股权转让引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9人组成。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也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文件进行分析,认为三家投标公司均是国际知名大型企业,均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国际一流的供水生产和管理技术以及良好信誉,符合本项目拟引入的社会投资人要求,特别是威立雅水务—通用水务公司在中国和世界范围拥有较突出的水务业绩。

经过评标专家综合评审和打分,威立雅水务—通用水务公司最大限度地响应了引资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最高,商务和技术评标最优。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综合评标最优的威立雅水务—通用水务公司为本股权转让引资项目的中标人。

第三阶段:组织谈判并签署合同

本次股权转让引资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4个工作日内,天津市北水业公司与威立雅水务—通用水务公司完成所有合同的谈判工作,并于2007年9月5日举行签字仪式,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等。该步骤也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合资合同》约定,天津自来水集团与威立雅水务—通用水务公司以51%:49%的股份设立合资公司。天津市政府通过天津自来水集团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授予合营公司在营业区域内经营自来水业务的特许经营权,期限30年,期满后,合营公司原有供水区域内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资产完好、满足正常供水要求。总计利用社会资本总金额达30.9亿元(其中49%的股权转让价款为21.8亿元),为天津供水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也为天津乃至全国通过转让存量国有资产引入社会投资人进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了一个成功经验。

(五)项目运作特点

1、以企业为主体运作水务项目

本次股权转让引资项目是天津自来水集团代表政府机构,作为运作主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在项目操作模式上,形成以咨询机构为核心,各专业咨询顾问(产权、法律、财务)配合的模式,对股权转让引资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2、建立项目财务模型

本次股权转让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牵头咨询机构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财务模型对标的资产进行价格估算。应用此模型,一方面,可以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二者相互校核,找出差异并分析原因;另一方面,财务模型的建立可用来校核投资人的报价,从而分析其对项目的期望,如对未来水价,水量的预期和运营期的投资计划,从而了解投资方的运营管理能力,找出其不合理的假设和前提,并在后续谈判中加以纠正,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3、招标文件中公布所有引资合同文本,提高引资谈判效率,保障了双方利益

在招标阶段拟定并公布股权转让引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文本条款,并将对于合同条款的接受和响应程度作为选择意向投资人的标准之一。由于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做了扎实的工作,招投标双方均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中标人对相关合同内容全部接受,因而极大地提高了后续引资合同的谈判效率,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的利益。

4、设定科学的边界条件

股权转让引资项目的边界条件,包括出让股权比例、合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期限、期满后资产处置、财务安排等,均是项目核心内容。设计合理的边界条件能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在发布招商引资公告的同时公布边界条件,要求投资人必须响应边界条件,并作出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进入合同谈判阶段时,边界条件条款自然转为不可谈判条款。

5、科学制定评标办法

股权转让引资项目本着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效率、运营能力和服务城市发展的目标选择投资人。因此,评标办法不应仅以投标报价作为唯一因素,而应采用综合评价法,包括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对合营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支持,投资人对合同文本的响应程度,投资人的技术、运营能力以及资金实力和信誉等因素都应在评标办法中体现。

项目运作过程的法律分析
(一) 国有控股的企业能否成为社会资本方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首先这条条文明确了国有企业是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特许经营的,但是条文的后半部分又对政府的持股比例进行了限制。本质的原因还是在于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而非由政府主导的项目,如果政府掌握了超过了50%的控股,社会资本不能控股,也不能引入更多的市场意识和现代管理理念,项目就不能形成合理的公司架构,效率低下,无法有效运作。如果社会资本一味地只是国企动,民企不动,没有民营企业敢在PPP项目上投入巨资,那么这样的PPP仍然是在体制内转悠。遗憾的是,尽管本项目作为成功案例被拿出来作为参考,但项目的股权转让结果还是国有资本占了51%的比重,有违反财政部财政部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嫌疑,也是不利于鼓励民营资本的进入的。

好在各地政府也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例如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就在2015年7月上旬发文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政府持股比例应低于50%。假设本项目的转让比例使得政府持股比例低于50%,股权的转让程序除了上文提到的几个步骤之外,还应该要经过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该步骤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风险防范的问题

1、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防范

天津市北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项目合作的期限内,合资公司的外方不能获得分配公司获得的政府拨款的补助或政府、其他企业为公益目的无偿转移给公司的资产的权利。

2、对于社会资本丧失履约能力的风险防范

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往往会通过成立项目公司与股权转让方签订合同,这一做法便于项目融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和出于税务方面的优惠。如果项目公司发生不能履行合营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其他风险,那么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就追究不到实际控制的母公司的责任,为了防止这一风险的发生,本项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要求项目公司的母公司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及整个项目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国有土地被无偿占有的风险

天津市北公司股权转让项目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仍归天津自来水所有,合营公司进行有偿租赁使用,便于集团更合理地利用土地与房产资源,并享有土地、房屋的增值收益。

4、项目资金不能到位的风险

由于PPP项目通常都是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者是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的资金巨大,如果资金链断裂,对民生来说是是一种很大的损失。所以本项目在设计招标文件时,将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比例作为评分标准之一,首次支付的价款比例越高,得分越高,并且须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结果,中标方承诺一次性支付100%的股权转让价款。

5、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在部分项目中,投资方向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或购买原有股权的方式取得项目公司的股权,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时,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回购方式受让项目公司股权。根据相关法律,相关国有股的转让需要通过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因此该类操作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投资企业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必须考虑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其实相对的来讲,国有企业需要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民营资本在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来加入PPP项目时,也需要考虑到收购国有资产的程序性风险。

以股权转让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的政策解读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O、BTO、股权转让、委托运营等多种模式。在本案例中,就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让社会资本参与到PPP项目中来的。对于在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一般政府都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在公司股权结构比例的问题上,还需要结合PPP模式的本质来分析。

上文中已经提到《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规定“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虽然在本项目中,并不是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不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但是其本质犹如指南本身解释的,是使得政府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PPP项目引进社会资本有一方面的目的是为了改进由政府单方面对项目的管理却打效率。而社会资本由于在某一领域或者行业有着长期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对于项目的管理比政府更加熟悉及擅长,也就更有效率。而政府承担着更多的角色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对社会资本的运营手段和方式进行有效监管,而不是以一个实施者的身份去进行运营,这才是保证PPP项目有效运营的方法。

如果说社会资本在公司的股权结构达不到控股的地位,那么社会资本不控股、难以有效控制合资公司经营管理,后续的体制改革、机制的转换和效率提升难度都比较大,而且投资人不能合并报表,形成经营的业绩。由于以上的因素,使许多社会资本对于此类型的PPP项目望而生畏。达不到好的运营效果是一种可能,更大的可能性是根本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第四是投资人不控股、难以有效控制合资公司经营管理,后续的体制改革、机制的转换和效率提升难度都比较大,而且投资人不能合并报表,形成经营的业绩。由于以上的因素,使许多企业望而生畏第四是投资人不控股、难以有效控制合资公司经营管理,后续的体制改革、机制的转换和效率提升难度都比较大,而且投资人不能合并报表,形成经营的业绩。由于以上的因素,使许多企业望而生畏。

借鉴价值

本次股权转让引资项目在2007年即通过向社会资本转让国有公司部分股权的方式实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了国有经济的实力和控制力,而且对存量国有资产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了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

(一)实现股权多元化

天津市北水业公司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实现了企业股权多元化,这有助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体制、机制上不断创新,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高效管理模式。股权多元化同时也是国企深化改革的重要步骤。

(二)拓宽融资渠道

供水行业存在风险小、利润稳等优点,已成为社会资本青睐的投资领域,这给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融通资金提供了良好机遇。本项目的成功运作,为天津自来水集团在水厂建设、管网铺设、二次供水改造等项目拓宽了融资渠道、提供了建设资金,有效促进了天津供水事业持续发展。

(三)促进集团化发展

天津自来水集团发展规划中提出要“逐步向控股公司过渡”、“以区域供水为战略布局,根据供水发展的实际需要,组建多个区域型水务公司。集团公司保持对区域型水务公司的控股地位”。本项目将市北及津滨水厂经营区域内的产供销等具体生产经营职能从天津自来水集团分离出来,为集团以后向以产权管理、战略决策、资本运作、考核评价为主要职能的控股公司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提高供水质量

通过引进跨国公司参与投资,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推动企业在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压力、改造老旧管网、减少水量漏失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和跨越。

(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

本项目合作双方明确约定,合营公司在服务价格即水价方面,严格遵循《价格法》相关规定,实行全市统一定价,即同一产品相同价格,不针对合资公司单独定价或调价。合资公司只拥有天津市某一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即使其提出调价要求,也只能遵循规定程序按天津全市成本水平综合考虑,从而避免社会资本“高溢价中标、马上调水价”的现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众利益。

注:案例来源于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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