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尽管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不断出台PPP新政策,但笔者通过以往操作实践注意到,PPP项目与现有中国法律制度的多方面冲突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社会投资人在项目的运作中处境尴尬。 1与土地制度的冲突 依照现行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包括无偿划拨、有偿出让等方式。有偿出让方式又可细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而针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法律硬性规定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 2与税收制度的冲突 地方政府在一些PPP项目招标文件或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承诺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税务主管部门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且税收优惠承诺缺乏税收制度法律层面的支持,在实践中税收优惠政策常常不被税务主管部门接受。在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某一体育场馆PPP项目中,就出现了地方税务部门拒绝接受政府关于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承诺,而要求社会投资人缴税的情况。 3与价格制度的冲突 社会投资人投资的BOT项目中运营环节的收益为社会投资人的核心收入来源,项目运营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方式直接影响社会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但对于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BOT项目,比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道路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等项目,其定价和调整必须经地方政府和物价部门批准确定,社会投资人在决定收费标准时自主权非常小,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根据运营成本或市场供求变化自行及时调整,并且由于收费标准调整的期限较长,一旦确定便在一个固定时期内无法进行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投资人的营运收入。 4与国有股权转让制度的冲突 BT投融资模式下的回购分为资产回购和股权回购两种。在全部项目投资均由投资人负责的BT项目中,通常以资产回购的方式进行(或回购100%的股权),但在投资人投资只占其中一部分的项目中,回购则只能以股权回购的方式体现,但此种情况,应未改变BT投融资的本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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