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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隐形藏獒 2016-06-21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

福建国税12366    20160617

一、一般问题

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

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5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

答:自20165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6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具体操作如下: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于430日前申报营业税或51日后补申报430日前应纳营业税,需开具发票的,可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通过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时出现比对异常,由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做“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营业税发票”。

7、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8、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9、若发生原地税发票因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况需冲红的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试点纳税人20164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5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正地税开具的蓝字发票。因新系统无法自动带出地税蓝字发票信息,需在开具红字发票功能模块手工填写地税发票的相关信息,选择不征税项目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对于地税发票代码太长的情况可从后保留发票代码,保持位数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位数一致。(例:地税发票代码为“1234567890”,新系统如果只能输入8位代码,则输入“34567890”。)

10、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11、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2、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1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14、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15、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6、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17、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8、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行业问题

(一)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

19、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0、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2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先填写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在备注栏内填写另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2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二)金融服务

24、贷款服务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201662号)规定,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27、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及交易所的证监费、经手费、过户费等收费,交易所结算公司是开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还是开给各家营业部?

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流向开具发票,交易所结算公司开具发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开具发票给营业部,营业部开具发票给客户。

(三)现代服务

28、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四)生活服务

29、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五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30、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1、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价外费用:(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3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体育服务,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4、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可以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行填列住宿费和餐饮费,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提供餐饮服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云霄飞车服务等适用什么税目?

答: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服务、云霄飞车等(不含娱乐服务列举项目)适用文化体育服务税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四

    来源:河南国税

问题一201651日前,“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已有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包括“3+7”品目),51日后,又有按季申报的“四大行业”新试点征收品目,按月和按季申报如何衔接?如:某银行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后应按季征收,但因该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贵金属)增值税征收品目,又有新试点的金融服务征收品目,前者为按月申报后者为按季申报。

答复:纳税人6月份不需申报,待7月份时需申报“两次”,分别申报所属期为56月份的税款,所属期为7月以后的税款正常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已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相关维护,确保纳税人7月份申报5月份税款时不产生逾期申报和加收滞纳金问题。

问题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具体填报范围有哪些?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入、“3+7”应税项目收入等是否需要填写该表?

答复:(一)《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测算明细表”)填报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0号公告规定,该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430日前移交国税部门的四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也应填写此表。20165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5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该表。

(二)四大行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项目收入,包括“四大行业”项目收入和“3+7”应税项目收入均应填写《测算明细表》。但取得的免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不在该表中反映。按照第一条填报范围的规定,应填报该表的纳税人如果当月仅取得免税收入或未取得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仅收取预收款,在申报时也应将此表空表保存申报。

问题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方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如何申报纳税?有何区别?

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方式可分为两种: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包括: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二)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问题四在发票使用过渡期内,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填报?

答复:目前,“一窗式”比对要求发票开具金额和税额与申报数据相等,因此,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填写申报表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时,可将营业税发票中的金额(含税)倒算为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未开具发票”栏次第56列,以避免对“一窗式”比对和远程清卡造成影响。

问题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此,纳税人应取得什么类型的进项发票或票据才可以允许扣除?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题六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仅有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七个人或者村委会出租房屋到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

来源:宁夏国税

2016-06-17 15:43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预收房款后按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预缴税款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本着不动产所在地财政利益保持不变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跨县(市、区)经营,均采取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是否允许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允许按照政策规定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13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増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剩余的规模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建设规模之和计算。

例如: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建设总规模10万平米,营改增后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剩余房产1万平米;该房地产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发的建设规模为5万平米,此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1万平米÷(1万平米+5万平米)]。

五、建筑业、房地产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业、房地产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能否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以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个人(自然人)发生的偶然性大额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可以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其他个人(自然人)发生的偶然性大额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后,可以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征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九、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所附着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该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税目注释,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所依附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该项业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十、营改增后,对于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大家好,下面我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加上政策组分析研究的情况,做一下政策讲解。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营改增前后个人出租房产的税负变化情况

总局办公厅近期的督查报告中反映,部分地区的纳税人称,个人出租房产在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税种较多,现仅就其中的增值税政策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个人出租商业用房,按照租金收入和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税率由5%降为3%,并在此基础上减半征收,实际执行税率是1.5%。另外,对于月营业额(含房产出租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个人,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房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后,对于个人出租其取得的房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个人,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通过比较房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前后的政策变化可以看出,现行房产租赁的增值税政策基本维持了原营业税征税的范围和力度,另外将增值税税率按含税价格换算后,增值税5%的征收率相当于4.76%的营业税税率;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相当于1.43%的营业税税率。通过上述政策安排,完全可以实现个人出租房产增值税税负的“只减不增”。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基层提出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税务机关面临的管理上的风险问题。

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后,实现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全覆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已全部进入抵扣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营改增改革是对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可以说,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已经基本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但是,在为增值税税制的完善感到高兴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我们面临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加大,特别是在进项税抵扣方面,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防控。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用在了私人消费方面,就可以抵扣。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都遵循这一原则。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增值税条例中、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一直就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规定。

此次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基本上都和私人消费有关,尤其是生活服务业,相关程度更高。在目前的政策安排中,仅列举了餐饮、娱乐、居民日常等不抵扣的项目,实际上还有很多,比如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住宿等等,都需要用“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条款作为兜底。

这些项目在公用和私用的划分上比较困难,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在这里,我也希望各地在日常征管中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让纳税人清楚地了解政策规定,准确的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大日常管理的力度,既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抵尽抵,也要防止抵扣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第三个问题是说根据现行政策,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那么,本次营改增的其他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自产的苗木等,可否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关于这个问题,《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在这里,并未对纳税人的行业作出任何限制,任何行业的试点纳税人都可适用该条款。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之所以特意提到餐饮行业,是因为前一时期社会上对此问题关注度极高,认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餐饮业内比较担心。强调餐饮行业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仅是为了消除舆论的误解和误读,并不意味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失效。

借这个机会,我再重申一下,任何行业都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现行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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