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3
新一代财税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2016第一期) 来源:江苏国税12366 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文件下发后,江苏国税立即组织开展了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全省80余万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后将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缴纳增值税,与之相关的税种认定、发票核定等前期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将关系到营改增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等,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为了简化操作,方便纳税人,江苏国税通过《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纳税人相关信息,开展前准备工作,现就本次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营改增前是否需要到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本次营改增,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信息将由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国税部门将根据地税部门移交清单,将纳税人信息统一导入国税部门的征管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为什么江苏省内所有的营改增纳税人都需要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由于营改增纳税人转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涉及到税种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税收优惠过渡等涉税问题,江苏国税特制作了《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根据纳税人反馈信息,开展税种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票量核定、税收优惠备案等前期工作,以便营改增后,纳税人能够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以,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并确认签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是否是统一格式? 由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需确认信息不同,所以,单位纳税人-非共管户、单位纳税人-共管户、个体查账征收纳税人-非共管户、个体查帐征收纳税人-共管户、个体定期定额户-非共管户、个体定期定额-共管户需分别填报不同格式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共管户指营改增前在国地税均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共管户指营改增前只在地税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如何获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1)网络获取 地税单管户(以前只办理地税登记,不涉及国税业务的单位)3月30日起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 网址:http://etax.,用户名为纳税人税务登记识别号,初始密码为法人或业主证件号后六位,在少数纳税人证件号码不足六位的情况下,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自行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国地税共管户(以前同时办理过国、地税登记的国地税共同管理单位)已可以通过登陆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原登陆路径)自行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信息调查核实确认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请及时前往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另有通知除外)提交或以邮递方式提交信息调查核实确认表,进行信息核实确认。 (2)邮递获取 国税机关采用双挂号信、约投挂号、国税专递等投递模式实现调查核实表发放及回收,纳税人应按照《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并及时反馈国税机关。 (3)办税厅获取 纳税人携带公章自行前往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并按照《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 五、《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下载后无法打开,提示格式错误或出现乱码? 《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不支持低版本的EXCEL下载,请更换到07版以上的EXCEL版本重新下载。 六、《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如何传递国税机关? 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获取的确认表可以根据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回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自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 纳税人通过邮寄形式获取的确认表,如邮政部门采用约投挂号形式,则可以由邮政部门负责回收;如采用双挂号信形式,则纳税人可以通过邮政部门在挂号信件上提供的通讯地址传递回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自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 纳税人通过自行上门获取确认表,可以根据现场辅导直接填写确认相关信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七、营改增纳税人信息采集确认环节需向国税机关提供(邮递)哪些资料? 1、《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适用所有营改增纳税人);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适用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八、营改增纳税人采集确认环节办理流程有哪些? 获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三证合一)----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对营业收入在免征额以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需要申请领用发票,则需要在申请领用发票前先办理三证合一登记并更换发票专用章。未达免征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暂不办理三证合一登记。 免征额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的纳税人。 九、《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 “核实确认数据”如何确认? 表中“地税信息”是纳税人在地税办理登记、申报等相关信息,经确认准确,只需在“核实确认数据”栏打“√”,否则填写核实确认结果。 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纳税人涉及多个增值税项目如何进行确认? 如纳税人涉及多个增值税项目,在主要项目栏打“★”(仅选择一项作为主增值税项目),其他增值税项目栏打“√”。 十一、《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栏如何选择? 所属期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确认超过515万元的,国税机关将直接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单位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除外);确认未超过515万元,则需要纳税人确认会计核算健全,如果选择“是”,同时“是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是”,国税机关将据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十二、《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营改增减免税项目的填写有什么要求? 新纳入的营改增减免税项目,纳税人根据地税原始信息及实际经营情况,参考《营改增减免税项目代码对照表》,在该栏填写按规定享受的新纳入试点的营改增减免税项目名称或代码。 “营改增后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如在“原营业税优惠项目”中无信息,但按规定可享受新纳入试点的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于享受税收优惠前携相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 十三、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确定《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上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纳税人根据以下分类标准,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要求确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对照附件中《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一般纳税人类目下可选择发票种类选择填写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种类及数量 (2)小规模纳税人A:指除第(1)类纳税人以外,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可以对照附件中《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小规模纳税人A类目下可选择发票种类选择填写相应普通发票种类及数量。 (3)小规模纳税人B:指除第(1)、(2)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对照附件中《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小规模纳税人B类目下可选择发票种类选择填写相应普通发票种类及数量。 十四、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十五、营改增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前需办理哪些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前,需申领《发票领用簿》,并携带发票专用章(对换发“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应相应更换)。 十六、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1)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同时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2)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具体事项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办理。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2016第二期) 导读 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发票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含税销售额为515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区别? 1、销售额标准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又未提出申请登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2.计税方法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税率与征收率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分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征收率征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增值税发票使用上的区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六、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一般纳税人在确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七、针对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新纳入的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有哪些? 新纳入的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包括: 1、一般纳税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5、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7、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8、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9、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八、本次营改增对进项税额如何定义?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九、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文件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何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十一、本次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如何操作?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价外费用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十三、本次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十四、本次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本次营改增试点哪些纳税人适用按季申报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十六、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按何种方法适用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2016第三期) 导读 本期热点问题主要针对营改增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领购和开具等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 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一)前台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六、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七、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十一、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四、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十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十七、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2016第四期) 一、营改增纳税人适用哪些国税发票? 答:按照发票管理要求,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等发票种类。 二、国税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7种面额。纳税人也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特殊面额的定额发票。 三、国税门票和地税门票有哪些不同? 答:国税门票与地税门票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国税门票套印国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首位数字为“1”。需要使用门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不同规格和图案的门票。 四、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吗? 答: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应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使用不同种类的发票:(1)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2)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不含税销售额月超过3万元或季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国税通用机打发票需通过什么方式开具? 答: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http://etax./)开具。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通过企业自有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六、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有哪几种规格? 答: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规格190cm×101.6cm(票种代码801)或规格210cm×139.7cm(票种代码802)的通用机打发票。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规格82cm×101.6cm(票种代码814)的通用机打发票。 七、原使用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应使用哪些国税发票? 答:原使用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分2种类型使用发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不含税销售额月超过3万元或季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八、原使用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应使用哪些国税发票? 答:原使用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分3种类型使用发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不含税销售额月超过3万元或季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九、国税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共有几种规格? 答:国税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长度均为127cm,宽度分别有57cm、76cm、82cm三种规格。 十、营改增后可以继续开具地税发票吗? 答: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营改增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开票系统开具地税发票,地税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应向国税部门申领发票,并通过国税相关系统开具。2016年7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国税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有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批可适当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十一、国税机关什么时候开始向营改增纳税人供应发票? 答:从4月10日起,国税机关开始对已经完成信息核实确认的纳税人供应发票。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必须从5月1日起方可开具。 十二、国税机关什么时候开始向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手续? 答:对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求的纳税人,4月15日起,可向国税机关办理申请印制手续。 十三、营改增后应到哪里代开国税普通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当由纳税人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国税机关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临时经营代开普通发票业务。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原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国税机关将继续委托其代开营改增业务普通发票。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2016第五期)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五、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六、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八、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基本税率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九、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境内的单位或个人跨境提供建筑服务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十四、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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