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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99个文件

 健智 2017-02-25

1.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负升高,可能是因为这些问题没搞懂!

2.最新官方:营改增后发票实务问题50问

1、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


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1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包含初次和变更)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13、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4、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


答: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继续使用。


15、北京市昌平区的企业在顺义区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之前已经在地税局代开了部分发票,剩余部分业务需要在2016.5.1之后开具发票,纳税人咨询,到时候应该到国税还是地税开具发票?


答:2016年5月1日之后提供建筑服务,应使用国税发票。


16、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7、2016年5月1日之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18、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其他个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9、2016年5月1号之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年只有房屋租赁一项业务,开票量小,国税部门是否可以办理代开房租发票业务?


答:纳税人确实开票量小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1、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受让方为法人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时找不到商品编码,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答:正常联网情况下,开票系统会自动升级或者提示强制升级。如果在开票系统中无法查找到新编码,请连接互联网按照系统提示升级开票软件。


23、2016年5月1号以后发现原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有误,如何处理?


答:如果纳税人还有剩余的地税发票,可以自行开具负数发票;如果已经没有地税发票了,可以在收回地税发票全部联次并作废后,再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4、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25、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6、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应缴销。


27、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代开。


28、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29、建筑业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差额的分包款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30、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需要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后自行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1、企业提供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开票时能否就差额部分全额开具增普票,其他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32、旅游行业,已经差额开票,是否还可以针对已经差额的部分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不可以。


33、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在5月1日之后需要退票的,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qi,

对于需要重现开票的,税务机关对新开票税额和原开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已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34、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值税发票。

37、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38、营改增后,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该文件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9、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0、企业从街道、居委会等无税务登记的单位租入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是否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3万以下,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给个人用于消费,不可代开专票。


42、企业与商场签订协议,消费者使用企业的卡在商场购买货物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最终由企业将这部分折扣的费用补给商场,商场是否可以给企业开专票?


答:折扣部分的费用,商场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该项业务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纳税人是否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可以自行开具,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税率可以选择,应该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符合自行开具条件的,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选择,可通过税务机关临时增加相应税目。


44、购货方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未认证,销货方企业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办理认证,但是销货方在开出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购货方丢失该发票期间办理了三证合一,税号有变化,销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是否还可以认证?若不可以,如何处理?


答:上述情况下,销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认证。


45、保险公司为很多辆车上车险,汇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附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税率在清单上面显示,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是正确的,税率的栏次为空白。请问这样的发票合法有效吗?


答:如果清单上开具的是不同税率的事项,发票票面栏次会出现空白的情况。


46、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在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选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请问该种情况如何勾选?


答:勾选“是”享受税收优惠。


4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扣缴增值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月还是按季开票?


答:保险公司是按月申请汇总代开发票。(保险公司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48、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车船税是不是凭备注栏内容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该发票可以正常入账。


49、税控系统升级之后,纳税人可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如果纳税人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怎么处理?


答:使用升级版税控器的纳税人如果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

(2)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成功的,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50、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该给纳税人几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转自小陈税务)



3.营改增以后,挂靠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与应对之策!



导言

资质挂靠与联营,是建筑业中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其中,联营和挂靠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挂靠,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通俗来说,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

在法律上,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一、联营与挂靠的分析

1、联营的3种情况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一般分为3种情况:

(1)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的各方,以及各方资源的投入,不组建公司,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的各方都出资,在当地工商部门要登记注册,但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叫合伙性企业,合伙性企业不是公司,他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3)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出资,在当地工商部门要登记注册,成立一个法人型公司,就是大家经常看到的类似xx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

其实,建筑企业中资质比较低利用资质更高的企业去中标工程,共同来承担分险、分享利润,这种模式就是典型的合同型联营。

2、挂靠企业,面临风险更大

营改增以后,挂靠企业不会再像过去那样赚钱,行业会更加规范。

挂靠企业如果要生存下去,必须跟建筑企业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工程款根本拿不出来。

二、挂靠企业如何获取应得的利润?

1、调研显示,营改增之前,大部分的挂靠人(项目经理)都是扩大成本来套现套走的。

(1)扩大材料成本:

①挂靠人(项目经理)向供应商采购材料时,往往向供应商给予税点而要求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

②挂靠人(项目经理)与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建筑辅料假合同,然后凭假合同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自己承担代开发票的税点,再拿着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

③挂靠人(项目经理)找一些开票公司开假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从而虚增材料成本。

(2)虚增人工费:

①通过民工工资表形式,虚增民工人员,增加工资成本;

②向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多开劳务发票增加人工成本。

这两种做法,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2、营改增以后,如果按照以上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1)挂靠人(项目经理)支付材料采购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财务报销,犯了“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的错误,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商多索取发票来套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第一负责人是要坐牢的。

3、营改增以后必须采用以下对策:

(1)如果是项目经理承包制的企业,必须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只负责工程进度、工程生产、安全生产,采购和财务由公司统一,收支两条线,项目部财务人员全部由公司派遣,财务要实行高度ji中的皇权体制。

(2)如果是自然人挂靠,公司与挂靠人签一份劳动合同,把他聘为你的项目经理,公司支付他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工程进度,每年给他工程绩效考核。

(3)如果是公司挂靠,最好选用“资质共享”,也就是母子公司体制,应该推行“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总分包合同”的模式。

三、联营与挂靠,将会长期存在?

1、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挂靠的操作空间会越来越窄,好多个体企业将逐渐退出建筑市场。

2、挂靠企业如果要生存下去,必须跟被挂靠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要不然你的工程款根本拿不出来。

3、建筑企业讲究的是资质管理制度,有很多企业的资质上不去,对承接工程是有很大限制的。因此,资质低的建筑企业利用资质更高的企业去中标工程,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



来源:建筑管理



4.收藏!营改增后这34项都可以抵扣了,您知道吗?


各单位注意

今天国税君来给大家

送!温!暖!



送米?还是送油呢?

嗯,都太LOW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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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君为小伙伴们精心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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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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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出抵扣项目大汇总



内容来源:税务大讲堂



5,【减税项目】营改增后,11个税务风险要规避注意!!!


“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

税务风险特征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谨认真的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起,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营改增后在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旦“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其带来的相关税务风险不可低估。基于此,笔者系统梳理“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的系列风险,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风险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增值税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和6%)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风险二: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税服务,兼营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此外,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三: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和减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避免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税收风险的发生。
风险四:服务与货物混合销售,处理不当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中的混合是服务与货物的混合,并不涉及不动产与货物、不动产与服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自从我国引进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其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具体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就可发现其发生了本质变化,即在销售行为中由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结合变化成货物销售与服务的结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关注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防范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风险五:三种计税基础异常的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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