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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口径:【奉化区国税】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热点问题 生活服务业 2017

 刘刘4615 2017-07-12

1.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七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属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请问营改增后旅游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扣除差额后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如扣除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低于3万元(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在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应将上述开票销售额、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十二栏第12列,将扣除的水费填入第十二栏第12列,同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六栏相应列次;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上述开票销售额、税额、扣除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相应栏次,同时填入“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5.我们是酒店,承接会议服务,包括住宿和餐饮,请问怎么开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会务服务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据实分项目或分票开具。

6.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7.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由于自来水公司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很重,是否也可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建议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差额开票。实际业务中,我们与合作酒店、景区一般都是按月结算,相关费用会根据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因此开票时无法确认差额部分的金额是多少,这种情况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 如开票时无法确定差额金额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确定差额金额后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我宾馆是从事住宿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10.从事非学历教育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答: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1.我公司提供台球服务,营改增之后,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读,娱乐服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球、保龄球、游艺,因此台球服务属于娱乐服务,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2.我公司从事餐饮行业,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买的蔬菜等农产品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3.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如果是兼营,该如何区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不是一项销售行为,应属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4.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15.我单位是多用途预付卡发卡单位,和商户结算时,收受的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可以开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17.听说从事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专用发票,请问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如您公司属于上述范围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代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

18.企业销售额达到多少标准,应转为一般纳税人?

答:所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同样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规定,即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9.民办幼儿园问保育费是否征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0.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吗?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1.景区门票征税范围适用文化体育服务还是旅游娱乐服务?

答: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2.营改增之后,餐饮娱乐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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