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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承包EPC总承包模式下的税务管理

 tutu506 2016-06-2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程度进一步加强,许多先进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也逐渐在国内企业管理中出现。作为一种全新的工程承包模式——EPC总承包模式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已被广泛的应用,但在我国还只是在个别企业中应用,还不为众人所知。因此,结合税务检查工作实际,现就EPC模式下的税务管理谈一点看法。

 一、工程承包EPC模式定义

       EPC即通常指投资方仅选择一个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联合体,由总承包商负责整个工作项目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施工及试运行,提供完整的可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模式。EPC模式适用一般规模均较大、工期较长,且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的工程,如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管道建设项目等基础设施。交钥匙总承包是典型的EPC模式。如大南湖电厂工程实行的就是交钥匙总承包模式。

       在EPC模式下,投资方通常仅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其它基本要求,以使总承包商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分包商共同寻求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实施工程项目。投资方通过业主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项目。根据EPC项目合同内容,EPC总承包商一般都将整个项目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工作包。总承包商可以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分包商,但对分包商所负责的工作承担全面责任。EPC模式的关键就是依赖称职的专业分包商以标准化的程序进行严格的网络控制,使复杂的工作项目获得成功。

 二、在EPC模式下进行税务管理的优势

       (一)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勘察设计与业主、总包与分包、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避免了主次不分的混乱状态,也避免了执法机构在一个工程中要对多个市场主体实施监管的复杂关系。

       (二)有利于节约征税成本。税务机关对实行EPC模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可以以总承包人为起点,对各个分包商从源头进行税源控管,避免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进行管理,节省了征税成本。

        (三)有利于实行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在EPC模式下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都是严格按合同要求实行的,而且各环节均置于总承包商的管理下,因此,只要以总承包商为起点,按工程进度做好税源控管,就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款的流失,提高征管效率。

三、在EPC模式下税务管理的劣势

       (一)营业税代扣法律地位不明确。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其他扣缴义务人。据此,在EPC管理模式下的总承包人没有法定扣缴义务,税务机关让其代扣代缴税款无法律依据。一旦分包人不让其代扣税款,总承包商也无法进行源泉扣缴,否则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总承包商营业税代扣法律地位不明确,易造成税款流失。

     (二)印花税易形成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在EPC模式下总承包人签订合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对此都有权进行征收,容易对税源所属起争执,或者是双方推诿扯皮都不进行管理,造成印花税税款的流失。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易成征管盲点。在EPC模式下,税务机关通过总承包商对税源进行监控,往往将重点放在营业税的管理上,而对所得税却无法管理到位。一是对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明的企业,因不在本地进行所得税汇算,对其所得税是否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进行缴纳没有相应的跟踪监管措施,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二是以附征形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未进行跟踪管理,不能按其实际经营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以附征代替汇算清缴,易造成所得税的流失。

 四、在EPC模式下税务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目前以设计为龙头的EPC总承包企业在我国还不算很多,但是这种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市场分工的必然趋势,也是业主降低风险的客观要求。因此,税务机关也应紧跟社会形势发展,对出现的新管理方式、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深刻理解EPC这种模式的特点,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相关政策,减轻执法风险。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符合国际惯例,但我国税法对EPC模式却不予认可,没有配套的税收政策支持。因此,建议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在对实行EPC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进行税收征管,减轻总承包商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风险。

       (三)完善税收政策。尽快明确印花税纳税地点的税收规定,使总承包商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时有法可依,不再因税款所属地而起争执,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四)强化征管。一是加强信息反馈。掌握在EPC模式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核算形式,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税务部门征管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利用信息比对,加强所得税管理,查看有无利用跨区域经营偷逃所得税的缴纳;二是加强企业的成本核算。对在EPC模式下,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项目跟踪管理,将其纳税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紧密联系,不能以附征形式代替所得税汇算清缴,加强企业的成本核算,切实做好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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