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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说谎为业?

 lgzlawyer 2016-06-21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法律博客

原文链接:http://15191205145./b/892244

古往今来,为什么律师会带给我们一种“以说谎为业”的感觉?我还是套用纪伯伦的一句话作为文章的开端:“真理,在被说出前就已经是真理。”对此,借用一句流行已久的话说,就是:不管你说与不说,真理就在那里,不增不减。


如果将上面所讲之道理套在律师为当事人的利益辩护这件事情上,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有理还是无理,最终的答案理应只有一个才对。根据纪伯伦所言,当事人有理便是有理,无理便是无理,根本不应该会受到律师辩护的影响。


因此,律师的辩护从本质上讲是多余的。而且,更加令人不安的还在于:如果律师所代表的当事人本身是无理的,那么从辩护的结果来看,律师所做的一切辩护就一定是在“扭曲真理(或事实)”。而这种“扭曲真理”的辩护就好像是一连串谎言的组合。因而,我们才会有“律师以说谎为业”的感觉。


而且,根据罗素的观点,他说:“在预先下的结论去找证据,是一种诡辩。”而律师的执业就在于:他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站在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位置上,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做出了“当事人有理”的预设,然后找证据对其预设予以佐证,这应该是符合罗素对于“诡辩”的定义的。实质上,就是以谎言去验证谎言,还不就是一连串谎言的组合?


行文至此,就让人困惑难解了。如此而来,律师的存在对社会有百害而无一益。真的是这样吗?


“真理,在被说出前就已经是真理。”纪伯伦之语并没有什么错,但是,这句话却忽略这样的一个问题,即真理在被说出之前与之后是不同的,人类的认知是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的,在真理被说出之前,我们未必知道真理的存在。


因而,人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指引,人的判断就极有可能出现违背真理的错误选择。而且,诸多的事实证明,这样的状况是不可避免的,甚至这种错误是经常出现的。而这样的错误选择如若仅仅牵涉个人私益,或许尚且可以置之不理。而如果这样的错误选择影响到无辜者的生命、财产或者自由权利,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应该对此保持警惕,尤其需要设置严格的程序保障处于关键位置的人员(像法官)降低错误选择的风险。


对此,亚里士多德有清晰地观察:“对于一个事例,已听闻双方论辩的人,当然较易于辨别是非。”根据亚氏之言,辩论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工具,通过双方辩论呈现更多的信息,以供审判者判断与决策。由此可见,双方辩论也是一个比较经济的“认识真理”的手段。


其实,真相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知的,因为真相只被那些制造真相的人所知,而当他们用语言表述的时候,真相已然经过了他们的删改与增减。律师事实上就是将这些已经加工的真相以“双方辩论”的方式呈现在审判者的面前。


要知道,谎言很难经得起轮番辩论的“轰炸”。尤其是在面对具有专业素养的律师们的辩论,相互诘问,相互攻防,真相就在这一诘一问,一防一攻之间暴露。当然,只有真正的、充分的辩论才有可能达成此目的。


律师,以说谎为业吗?谁说谎谁知道。而律师存在的真正目的却在于,通过辩护从而达至“认知真理”的目的,而这正是通过双方的律师站在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角度上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并非以说谎为业,而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要构建起自己的真理(或事实)体系来对抗相对方所提供的事实体系。而审判者正是通过二者的辩论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进而做出最终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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