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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下)

 菊花廿六 2015-11-05



这是田文昌在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班的演讲,全篇分为五个部分:探案和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形成辩护思路、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庭审技能,浓缩了田文昌主任多年来从业经验的精华,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上一篇讲了接谈案件和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形成辩护思路。大家久等了吧?今天小编继续为大家带来下篇: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庭审技能。


来源/法案聚焦

四、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

(一)庭前会见

庭前会见与前面的会见在目的和重点上有所不同。

1.交换辩护思路

交换辩护思路,征求意见,取得共识。在开庭前应当与被告统一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我几次在法庭上见识到,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律师坚持做罪轻辩护,两个人吵起来了,律师振振有辞,“我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太悲哀了!

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从我第一天读刑法研究生那一天起,到现在为止,课堂上、教科书上都在讲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此说法完全正确,但是理解完全错误。为什么这样讲?我们理解成了律师独立于当事人行使辩护权。我们想一想,律师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形成的。律师接受人家委托,收了人家的钱,还要独立于人家的意志行使辩护权,有这种逻辑吗?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做了详细的国内外资料考察和实地考察。我终于弄明白了,美国律师协会的规章规定,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是“独立于法律之外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其他一切因素的干扰”。相反意思是,绝对忠实于当事人,与当事人要保持一致。人家还向我举例说明。亲属、父母出钱给当事人请律师,如果当事人的意见和他们相左,听谁的?听当事人的。老板出钱请律师,要求你达到有利于老板的目的,但你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必须忠实于你的当事人,不能忠于出钱的老板。更普遍的是,在美国,90%甚至95%以上的律师是国家提供的政府律师,政府出钱,你还得替当事人讲话。

结果我们照葫芦画瓢给画错了,完全给弄拧了。很多人都解释成律师可以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去行使辩护权,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这个问题我到处在讲,一定要把它纠正过来。律师制度本来就是从西方学来的,可是到了我们这儿却给弄错了,弄反了。所以这个问题我们律师一定要弄明白,在教科书上、理论上、课堂上也要弄明白,不能继续错误下去了,这是非常可怕的。

那么,怎么样跟被告人沟通?首先要和他达到一致,实在不一致的争取一致,仍然不一致,你可以拒绝辩护,但是你不能和他对着来。

2.解释庭审程序

解释庭审程序,指导庭审的应对。在美国律师工会的规定中,这样做对于律师不只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责任,甚至要和当事人在会见的时候搞模拟审判,每一个细节都要教他怎么做。但是这又提到一个理念问题,这一次修法也提出来了,虽然我知道做不到。在英美国家的法庭上,被告人都是和律师坐在一起,每一个问题都是在律师指导下应对。而我们在法庭上与被告话都说不成,有时候被告人给你递了一个求助的眼光,都会被公诉人和法官指责为暗示。

我在加拿大观摩一个比较简单的法庭,为了节省资源,被告人在看守所不到庭,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面前各放一个电视屏。开庭一会儿,被告人说:“等一下,有个问题,我不知道如何回答,要问我的律师。”法官马上宣布休庭,法庭角落上有一个封闭的电话亭,律师关上门和被告人密谈,谈话以后再开庭。这是被告和律师当然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堂堂正正的权利。而我们连对一下眼都不行,这是很可笑的问题。所以我们提出来,要像英美法系那样,当事人和律师坐在一起,控辩双方坐在一面,都面向法庭,也免得你去对立。但是没有解决,但这是我们要坚持的一个想法、一个要求。

尽管我们理念上还有一些问题,制度上还有一些缺陷,但是我们应当知道律师在做什么,在为谁服务。99%的被告人都是头一次上法庭,可我们有些律师站着说话不腰疼,指责被告说“你怎么什么都不懂?”他怎么不想想他在法庭上晃了多少遍,第一次上法庭的时候,腿肚子都发颤,说话舌头还抖,却要求当事人什么都知道,可能吗?所以,一定不要强人所难。律师的责任是指导被告人怎么开庭。开庭前的会见主要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二)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有这样几个问题大家要注意。

第一点很重要,是要做好举证的充分准备。对本方需要出示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准备证据清单和目录。我们必须承认,律师的举证能力不如公诉人,因为他们的主要责任就是举证,有这样的训练和经验,而我们没有。既然不如人家,我们更要有充分的准备。我见过很多律师在法庭上举证杂乱无章、不知所措,被人问的张口结舌,很被动。

在举证环节,我要强调的另外一个问题更重要,可能有些律师不注意这一点。举证包括两部分,一个是自行调取的证据,另一个是案卷中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般第一个方面我们都知道,但是第二个方面就忽略了。有的法庭也不让你举证,理由是卷宗有就不必举证了。

按照真正的庭审规则来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切证据都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方举证常常是只说有利于他本方而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断章取义的做法是很普遍的。那么,如果法官较真,他可以认为虽然是卷宗有的证据,但是你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没有质证,当然可以不认。虽然实际上多数情况下法官也没想那么多,他往往把卷宗里有的证据都认为可以使用,但严格说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证据毕竟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所以,我们应当周全,避免失误。

怎么办?第一,要准备好;第二,要把有利的证据摘出来,最好单独装订在一起并做好证据目录;第三,向法官指出,这些证据是卷宗当中已经有的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但是由于控方没有出示,辩护律师向法庭要求出示。如果法庭认为可以不出示,请记录在案,庭后交给法庭。做到这样,就不出遗漏,不会失误,不会被人家利用,钻空子。严格说是应该这样做的。第二点是要做好关于证人出庭过的准备。如果有出庭证人的话,要提交申请出庭证人的名单,还要通知证人做准备。

第三点就是要准备好三个提纲。一个是准备法庭询问的提纲,一个是质证提纲,再一个是草拟辩护思路的提纲。我说的这个准备是指心理准备和书面准备两个方面。你没有把握就要书面准备,把握性很大的人要有心理准备。法庭询问问什么,质证的目标和方式是什么,辩护思路是什么。最重要的不是准备自己一方的问题,而是如何应对控方的问题。就是不仅要研究你问的时候,对方会怎么答,更要研究对方问的时候,你该怎么答,要知己知彼。


五、 庭审技能


庭审中的技能其实问题很多,我简单地总结出这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要注意这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在控方讯问的时候要注意分析控方意图,这非常重要。每一方在讯问的时候都有他的意图,都要达到一种目的。聪明的人就是通过对方的问话来摸清他的意图,好来应对。不要以为有的时候讯问是没有意义的,就不听了。法庭上控方讯问的时候虽然有时候废话比较多,没有用处的话是占绝大多数,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懈怠,万一哪一句话有用了怎么办?所以你必须认真听每一句问话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他问话的意图。

第二是对控方的不当讯问方式及时提出反对,这一点也非常重要。控辩双方在讯问当中,诱导式讯问是一种必然倾向。主观上,谁都想通过诱导发问的方式来得到自己需要的内容,客观上,你不由自主都会有诱导的倾向。聪明的做法是,你自己的问话诱导绝不能过限,或者刚说一句马上收住,他反对的时候你已经问完了,一罗嗦就不行,就会被打断。另一方面,对对方的发问,一定要高度警惕,随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反对,问完了再反对就没有意义了。

多年前在山东有一个案子,当地法院的领导请我现场指导,结果看到热闹了。法庭上,控辩双方都和法官打起来了。为什么?控辩双方都在诱导,而对方都提反对。法官急了,要求双方一定要举手经过允许才能发言。我写了一个条子告诉法官,双方反对时得允许他先提出反对意见,不要等举手,不能不让他及时发言,要不然反对就没有意义了,然后你的权力是裁判反对有效或者无效。院长把我的条子亲自递给审判长,审判长一看条子就不再制止双方提反对意见了。但是,由于他弄不清楚诱导与否的界限,所以凡是反对的,他都认定有效。结果,又乱了。

更可悲的是,我在珠海参加的走私手机案的庭审,控方充满了诱导式发问,我反对几次,都不起作用。公诉人是一个副检察长,居然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我告诉你,这是中国的法庭,不是西方的法庭,怎么能允许律师这么样反对?”后来我说,“我告诉你,这是中国的法庭,根据中国的法律,开庭时律师有权提出反对。”他根本就不懂。但是不管他懂不懂,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提出反对,他诱导的效果已经发生了,你就被动了。所以一定要注意。

很多律师和公诉人问问题诱导太明显。有一次我开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每问必诱。我提了几次反对后,都不好意思再提了,但是我又不能不提。那个法官特尊敬我,说:“田律师,先休庭一下,你给说说什么是诱,什么不是诱?”那个公诉人实在是不明白,不是有意地诱导,但事实上诱导十分明显。现在检察官这方面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我们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也需要不断提高。自己不要过分诱导,而且要善于发现对方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来。

第三是要把握询问的技巧。提问要简单明确,一次只问一个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有这个问题,问了一大串,自己都糊涂了,被问的人更听不明白,没法回答。公诉人更是往往自问自答了,律师不能这样做。问话的作用是要问明白,答明白,更主要是让听的人明白。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一次只能问一个问题,越简单越好,不可能再分拆才好。我在美国培训的时候,讲课的培训者从上衣兜里拿出一支钢笔,再把它扔在桌子上。就针对这一个动作,让学员至少提出20个问题来。看这支钢笔什么颜色,钢笔或是圆珠笔,多粗或者多细,怎么拿出来,轨迹怎么走……换了第二个人不能比你问得更细致,你就算成功了。

为什么这样做?第一,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细问以后这些具体的动作都固定了。第二,现场再现。如果有录音录像,就没有必要问了。由于没有录音录像,就用语言表达的方式再现这个场景。通过你的问话,别人一听就相当于他看见了当时现场的影像,留下印象。第三,固定证据。这么细致的提问,大家都听明白了,都记录在案了,就不可改变了。如果漫无边际地问了一大堆,说完你都忘了就没有意义了,只能是把水搅混,混淆视听。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另外,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刚才讲在对方讯问的时候要善于发现他的意图,但是,你在发问的时候,要善于掩盖意图,不要让人家发现。这也很重要。

多年前,我在广东办一个海关扣押走私船的行政诉讼案件,我代理被扣船的一方诉海关。其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海关认定走私的主要证据是三份未发出的电报底稿。但是,据我了解,根据案卷中记载的电报底稿的起草时间,是在该船遇到十二级强台风抛锚避险以后,而且当时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经被风刮断,不能收发电报了。在那种情况下,还连续起草不可能发出的电报底稿是不合乎逻辑的。更重要的是,我隐约觉得这个电报底稿起草的时间是船被扣的第二天。但我没有机会找证据,就想当庭问清楚电报底稿的起草时间是在扣船之前还是扣船之后。如果是在扣船之后,人都被抓了,不可能再去起草证明自己走私的电报底稿,显然就是假的。

开了两天庭,我怕对方发现我的意图就不给我提供了,就在对方不注意的时候突然发问。对方律师比较蛮横、浅薄,嘲笑我这是不贴边的问题,我故意装傻。可是审判长当时就打断了,说“这个问题先不要回答,一会儿专门安排时间调查。”之前我已经清楚,这个审判长是有倾向的,而且他比对方律师更清醒。我怕给绕过去,就在纸上写一个大字提醒自己。过了几个小时我又间或的提出两次,都被审判长打断。这时,我心里就有八分谱了,肯定有诈。

后来,直到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时也没提这个事,我就向审判长提出:“我三次提出调查扣船时间和限制船员自由的时间,三次被你制止,告诉我专门安排时间进行调查,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什么意思?是忘了,还是不让调查?”法庭几百人都听着,他没有办法,说可以调查。对方律师这时还没有反应过来,理直气壮宣读办案记录,表明头一天下午两点钟公安和海关已经上船控制了所有船员,并将他们单独关押起来做了笔录,而证明走私的电报底稿起草时间是第二天早上八点。这时候,另一个代理人急了,不让念了,可惜主要内容已经念完。

抛开法官不讲,如果我们过早暴露这个意图,对方就可能警觉,会找借口不和你说了。因为那是特殊情况,没有时间和条件取证,让他自己暴露这个问题。这就有一些技巧在里面。

双方都有各自的意图,我们要善于摸清对方的意图,同时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意图。

第四点,在现在的法庭上,我主张对被告人应当少问为佳,主要是纠正对方问话的偏差,澄清事实。如果没有必要,有时候真的可以不询问被告人,控方问完就可以了,律师拿证据讲话,尽量少问。这是关于询问被告人的问题。

(二)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往往是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律师的质证水平亟待提高。在庭审质证中应当特别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质证成功的前提,是熟悉控方证据。尤其是在目前控方长时间连续举证情况下更重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证一质一辩,现在我们根本做不到。我在珠海开庭遇到了连续举证四个半小时,还扣除中午休息,然后让你质证,完全是走过场。

这种情况下,只有你充分熟悉控方证据,你才不用只凭借现场去听他说什么,而可以根据准备好的提纲来应对。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要是不非常熟悉,就会陷入极大的被动。

第二,质证成功的基础,是理论功底的深厚。质证中随时会涉及到法理问题。你没有功底,一句话说错,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收不回来,对方会抓住你就没完。

第三,质证成功的保证,是精力高度集中。我们在法庭上一定要处于高度戒备状态,甚至闭着眼睛的时候思维也不能停止。有时候我给律师培训时说,律师在法庭上就像一只警犬,蹲在那里伸着舌头喘着气,一旦对方有情况,马上跳出来猛咬一口。再熟悉案情,再懂法理,如果懈怠了,被人家钻了空子,也会很被动。

第四,质证成功的技巧,是才思敏捷、及时应对。质证应对必须是及时的,事后诸葛亮是没有用的。庭审律师这种反应敏捷的训练,一定要有。律师庭下可以深思熟虑,在法庭上必须反应敏捷。

第五,质证的重要性及与辩论的区别。在抗辩式的审判方式当中,一定要处理好辩论和质证的关系;在纠问式的庭审当中,质证时只让你说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展开辩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要求,法庭质证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有时候比辩论还重要。很多问题要在质证当中解决,一证一质一辩,这样才有针对性。但是,质证的辩论不宜展开,不能长篇大论,只能就一个问题点对点进行论证。过去就听精彩的法庭辩论,质证没人听,现在如果质证不好,辩论的意义就会减弱很多。有些问题在质证当中已经解决,记录在案,所以质证绝不能忽视。辩论是一个总结陈辞,有些写在辩护词里面,但庭上发言时不一定面面俱到,质证提到了,你再强调一下就可以了。但辩护词必须是一个完整的内容。

质证与辩论的作用差别很大。前几年陈瑞华教授搞了一个排除非法证据的模拟法庭项目,由香港和中国大陆两拨真律师、真公诉人、真法官,用同样的案例来搞排除非法证据的模拟审判,请我做点评。我发现一个非常严重也非常明显的问题。香港的法庭,控辩双方打破沙锅问到底,问得特别细。问完了,旁听者也基本听明白了,然后是简短的总结陈辞。大陆的法庭,没话找话,问不到点之上,三言两语问完了,谁都听不明白问的是什么,答的是什么,然后双方拿出来事先写好的几页纸念辩论词。

香港的法庭是以问为主,以论为辅;大陆的法庭是以论为主,以问为辅。人家是在交叉质证,针锋相对把问题搞清楚;我们是平行的论证,两股道跑的车,各执一词,找不到交叉点。

这就暴露出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基本的问题——我们不会交叉讯问。很简单,我们没有这个条件、经验和训练,证人都不出庭,我们问谁去?将来证人出庭的人数会逐渐增多。关于证人出庭问题,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强调了,但是,没有救济性条款和保障措施。我当时在会上提出来,应当写上一句话——“关键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但是这个建议通不过,因为很多情况不是证人不出庭,而是公诉人不让他出庭,甚至法官也不让。直接言词原则在立法上就没有明确,这是最大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肯定是要逐步解决的。这次制定细则,我们坚决要求对证人出庭问题至少应当明确有适当的法律后果。不管怎么说,证人出庭的趋势是肯定的。所以律师必须有这样的训练,要学会交叉质证。和人家一比,我才知道其实我也不会,我能看出问题,但是让我演示我也不会,这是一个训练与经验的问题。俗话讲,会说的不如会听的,你问到位了,连旁听的人就能听明白了,比什么都重要,光靠自己论证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三)辩方举证

辩方举证方面,主要应当注意这样的问题:

第一, 我们是弱项,要充分准备;

第二,要有应对的预案。举证不是举完证就结束,还要回应对方的质证。举证可以事先准备好,对质证的回应却可能会措手不及。所以在举证的时候我们想到的主要不是举证,更重要的是回应。

第三,就是一定不要忘记,对案卷中有利被告的证据要申请单独出示。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注意坚持辩方在法庭上的平等质证权。有很多法院把举证质证搞成一轮半——控方举证,辩方质证,控方回应,完了就不让辩方说了。这种做法是违背控、辩平等原则的。其实质证和辩论是一样的,应当是你先我后,你回应后我再回应,开始于控方要结束于辩方。我和最高法院的人就这个问题达成了共识,但是下面很多人就不知道。我们给最高法院起草的《庭审规则建议稿》也把这个问题写上了,希望能引起他们重视。但是至今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但无论如何,我们要坚持平等的质证权,不应放弃这个权利。

(四)询问出庭证人

1.向出庭证人质证

交叉质证主要是指对出庭证人面对面的质证。这种能力非常重要,将来一定更会有很多证人出庭,那时就动真格的了,证人证言会退居次要地位,主要是在法庭上面对面地问明白。过去有体会,但经验还是少。我们应该多有这样的训练才可以。

有一个贪污案,认定被告人从他的朋友手里面拿了几千美金出国考察。朋友的证言承认“他从我这拿了几千美金出国考察。”但被告坚持是借款关系。后来我找证人了解,发现他们是从小长大的朋友。我要求证人出庭。在质证中我问他,“在你们之间,拿的概念是什么?是借,还是要?”他说:“少了就是要,多了就是借。因为我们的关系到那了。”我问:“多少算借?多少算要?”“几百、几千块钱根本就谈不上借了,我也拿过他的,他也拿过我的,上万就是借,谁的心里都有数,那就得还。因为我们的经济条件也没有那么好。”经过这样一步一步地追问,就把这几千美元的事情弄清楚了,至少不能排除是借款的关系,而且证人已经明确就是借款关系。像这种问题,如果证人不出庭根本弄不清楚,要是没有策略可能也问不清楚。

还有一个受贿案。出纳员证明,每次都是在被告人授意下,给他取上几千块钱单独送去,加起来有几万块钱。后来我发现,这里面有两个疑点:一个是,卷宗里面讲到,这个证人说,有一次送钱,“他告诉我坐几路车在哪个站下车,再拐几个弯到哪个房子。”后来我一调查,这个房子是这个女孩(证人)男朋友家,怎么还用被告人告诉她坐几路车拐几个弯?还有一个疑点,最后一次取钱时间已经是在被告人被关起来以后了。

我就要求她出庭。就针对这两点我仔细地追问她,特别是最后一次取钱时间。首先问,“每一次你取钱有没有根据?”“有,但是都扔了。”“为什么扔了?”“我怕他事后不认账,所以我把票根都扔了。”慢慢问题都出来了,最后步步紧逼问她,“最后一次取钱的时间准确吗?肯定吗?”她回答非常肯定,而且银行也查到了,时间全固定了。我又问她,“最后一次取钱的时候,你送到哪了?”她回答,“是送到他家了。”“最后一次他是在看守所里面,你怎么送进去的?”她当场就哭了。开完庭这个出纳员就被抓了,实际上钱都被她自己留下了,侦查人员再往被告身上一引,她就顺水推舟推给被告了。

像这样的问题,证人出庭是非常重要的,律师质证水平也非常重要。将来随着证人出庭规定的落实和进一步实现,我们事先要有这种训练才行。

2.交叉询问技巧

交叉询问,一般就是指开放式讯问和诱导式询问两种情况。开放式讯问就是询问本方证人,这种询问一般事前是有沟通的,你给起个头,让他在法庭上陈述,主要是正面的提问和回答。诱导式发问就是反问,是问对方证人,这种询问要求技巧性很高,最基本的要求是一次只提一个问题,步步紧逼问对方证人,挑对方的毛病。

一般情况下,对方证人先前已经有过对开放式询问的回答。比如,他说某年某月某日到某一个大楼,穿着黑色西装、红色皮鞋,拎着黄色提包,8点钟到。那么,你质疑,核实或者要固定证据,主要问某年某月某日你到了什么地方?或者问到了这个大楼吗?你是穿着黑色西装吗?你是穿红色皮鞋吗?你平时的穿戴都喜欢用红色皮鞋与黑色西装搭配吗?你是拎着黄色皮包吗?皮包是深黄色的还是浅黄色的?你是8点钟准时到的吗?8点钟大楼开门了吗?如果他错了就会暴露。还有的律师或者控方会反诱导,就越界了,比如问,你穿着黄色的皮鞋吗?你穿着白色的西装吗?你是到了5层吗?有时候不注意,你可以耍点小计谋,他如果有假的话可能上当。当然主要技巧是在正面询问的基础上找出对方的漏洞,前面对那个女出纳员的询问就属于这种情况。整个询问就是开放式询问和诱导式询问这两种方式,必须要熟练掌握。交叉询问的技巧是大有学问的,既要训练有素,也要有经验积累,并非一日之功。

3.向鉴定人质证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这里面又有一个问题,司法鉴定,控方有单方起动权,辩方没有启动权。这次修法时我一再提出来,但没有被重视。

十年前我和张军、姜伟搞了《控辩审三人谈》的一本书,这次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们准备搞一个“再谈”,现在正在谈。当中也涉及到很多问题,其中我又提到辩方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我认为,需要在实施细则上把它明确下来(现在没有规定)。前几年我在珠海的一个案子搞了一个鉴定,当场被控方否定,法官最后也没有办法,但同意我作为质证意见提出。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启动权是理所当然的问题,但是现在就没有解决。

2010年我们全国律协刑委会出了一本《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这次又把《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后阶段增加的几部分内容,包括后来搞的《最高法院庭审规则建议稿》、《律师会见规则建议稿》,作为增补内容全写入新的建议稿,又出版了建议稿的增补版。这是全国刑辩律师的集体成果,希望大家能够密切关注,认真研究。

在建议稿中也明确提出了鉴定启动权问题。我们要争取把鉴定权的问题解决。因为法律没有禁止,也没有规定。我考察过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是控辩双方具有平等的鉴定启动权,然后双方的鉴定意见都拿到法庭去质证,最后由法庭认定哪个有效和哪个没效。如果都不能认定,法庭有权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这是正当的程序。

放下鉴定启动权问题不说,鉴定人出庭已经被法定化。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适应鉴定人出庭的质证方式,这个问题很有难度。增加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参与质证很有意义,一个是我们可以向专家请教,一个是法律允许可以请专家出庭协助质证。这样我们就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帮助我们质证,但无论如何,我们自身首先要具有这种质证能力。

多年前我办过一个案子,对鉴定质证就起了作用。一帮小青年和一帮警察(互不认识)同时在一个饭馆喝酒,都喝多了,一个无意碰撞引起了一场命案,最后交警队副队长倒地而死,小青年作鸟兽散。过了几年,把小青年的头目抓到了。证据是一个人证和一个物证。人证是饭馆操作音响的女服务员,距离斗殴现场8远,又隔着两米的玻璃隔墙,她证明看见一个高个子向另一个高个子的左太阳穴打了一拳。还有一个法医鉴定,结论是死者是外伤性脑出血死亡,可是在尸检报告里却没有一点点外伤的描述。

看了这个结论以后,我在北京请了高检、高法、公安部五个权威的法医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是不可能有这样的事,即没有任何外伤的外伤性脑出血。于是,我提出疑问,强烈要求鉴定人出庭。当时不允许专家出庭,出庭质证时,我根据专家事前的指点,步步紧逼,最后达成一个一致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造成没有外伤的外伤性脑出血,但是只有一种例外——在包着厚厚的柔软物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我说到这种例外并不存在的时候,公诉人说:“你没有到过现场,没有调查。”我说,“我到现场亲自勘察过。”公诉人说,“既然你到过现场,你有没有看到现场铺着厚厚的地毯?”我说,“我看见了厚厚的地毯是铺在地上的,既没有包在手上,也没有包在头上。”这个质证解决问题了。后来,无期徒刑改成七年(实际上是无罪的)。

这种专业性问题我们不可能是专家,所以要学会:第一,请教专家;第二,可以请专家到庭质证。但是质证时,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要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五)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第一,对出庭侦查人员的质证,基本上是一个自欺欺人的做法。等于我们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却要求警察出庭自证其罪,这可能吗?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珠海的发回重审案。8个警察出庭,都背好词了,说的完全一样,基本上没有用,但是当然有的时候不排除也会出现破绽,你也得质证。这有一个理念问题——就是要强调两个方面的无罪推定原则,这很重要。一般说来,如果警察真是那么干了,那就不会承认,若真想承认就不会那么干了。更重要的是,他有顾虑,承认了,追究他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怎么办?所以,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应当注意强调两个方面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就应当排除,这是一个原则。但是反过来,排除了非法证据,能不能肯定它就是刑讯逼供?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如果给侦查人员定刑讯逼供罪也得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如果只有可能性,但又不能证明他确有非法取证行为也不能定罪。也就是说,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可以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但是,这种可能性却不能成为给侦查人员定罪的根据。对这两个原则,不仅从原理上要有这样的认识,在法律解释上也要落实,更重要的是,在质证时也要特别强调。这样也可能会促使警察出庭时的回答相对客观一些。

第二,要特别注意排除非法证据中对录音录像的质证。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从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则》出台以后,在我经办的一系列案件当中,没有一次出示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几乎根本就做不到。所以首先我们要强调,对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才有质证意义,对现在截取式的播放必须坚决抵制。有一种说法是没时间全程播放,这根本不是理由。我们可以庭下看,看完和被告商量哪一段需要播就可以。但控方根本就拿不出来,要不就没有录,要不就录而不交,要不就是播而不全,断章取义,根本没法质证。所以我们必须要求纠正,这一点一定要坚持。第三,排除后再供述的重复性内容必须排除。北京有一个案子,我们冒着风险调取了十几份证据,证明确实有明显的刑讯逼供。法官当庭宣布对这部分内容予以排除,但是对下一次的重复供述内容却不排除——理由是这次没有逼供。这种做法其实和截取播放同出一辙。如果允许这样的情况可以不排除的话,那所有的排除都没有意义。

还有一种情况,对言词证据合法性质证的时候,证明主体必须到庭。我在北京办一个案子,证人否认当时的证言,强调是被逼供形成的,法庭允许证人出庭,但是在进入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时,我一再要求播放证人庭前取证录像时证人应当在场观看,结果却被法官明令制止了,说是排除非法证据只能对被告而不能对证人,并告诉我这是常识。大家想一想,在观看对证人庭前取证的录像时不让他本人在场,怎么排除?连北京都尚且如此,这非常可悲。但是我们一定要坚持证明主体出庭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否则就纯属自欺欺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现有规定,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排除非法证据还是会流于形式,做不到,最基本的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都没有解决,而警察出庭之类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看看实施细则能落实到什么程度吧,也正因为这个问题是关键,所以在讨论时的阻力也是最大的,很难通过。

我办过佛山的一个案子,可能是排除非法证据成功的第一例,但是也并没有按照“两个证据规则”的程序走。比如,提出逼供的线索后应该走排除程序,在法院没有认定之前不能再往下宣读被告人庭前供述,但是公诉人坚持宣读,法庭也不予制止,这明显就是违法。那个案子之所以非法证据最终能够被排除是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最后做了一个法医鉴定——被告人被逼供时,脚上大拇指的指甲被鞋跟踩掉了,一年后的鉴定证明有这个痕迹。

具体案情是:被控侵占罪。表舅和表外甥两个人都是台湾人,在佛山都有公司,互相打了5年民事官司。开始表舅占上风,后来进入了再审程序,表舅占了下风,就举报外甥侵占。公安局抓了表外甥后,通过刑讯逼供不仅使他认了罪,还写了悔过书和道歉信,很完整。后来我发现,表舅举报侵占的理由是:表外甥(被告人)是他台湾公司的中层干部,被他派到佛山来设立公司,替他服务的,所以表外甥在佛山公司的所有财产都是侵占的。

但是,证据是什么?佛山的公司注册的所有手续都显示是表外甥(被告人)所有。表舅说是他授意的,但被告人说和表舅是合作关系。在没有雇佣合同等任何直接证据条件下,表舅找了两个所谓的台湾人证明被告人是台湾公司的员工。这个证明是很荒唐的,我当时在法庭上说,这就好比一个男人在大街上看到一个女人,说她是我老婆,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找两个人证明她是,她就是。更荒唐之处还在于,台湾的人,在台湾的公司以及他们之间的劳务关系拿到中国大陆来审,这就好像欧洲美洲所有的员工关系都可以到佛山来审,你能审的了、管得着吗?后来台湾的法务部给最高法、最高检都来过几次函提出质疑。佛山那边依然指控人家侵占,关了一年多。

这个案子,后来通过法医鉴定排除了非法证据,最后终于翻案,但是其中的奥妙和难度太多了。春节前一天,一审宣告无罪,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检察院抗诉,被告人回台湾都不敢回来了,又拖了好几个月,终于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现在大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能不能设计一个庭前程序,这个问题在讨论当中。因为我们庭前程序没有先例,可以考虑尝试一下。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时,对前面提到的几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且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否则,排除非法证据就会流于形式,失去意义。

(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前些年我曾经做过一个关于法庭辩论技巧的专题演讲,内容大家应当已经看过了,这次就不再重复。时间关系,只是重点讲几个在法庭辩论中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第一,在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中,法庭辩论只是总结陈辞,要和前面的质证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在法庭质证中已经包含了一些辩论观点。

第二,辩论理由要对公诉人有针对性。但有的时候,法官能动性太强,参与意识太强,经常越俎代庖,变成辩护人的对立面,我们却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就要注意策略。比如,有时候法官暴露出他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它假设成公诉人的观点来反驳,争取能够说服法官。这是一种策略方法,即以控方作为假定目标。另外,对法官的说服要委婉地表达。法官再不对,但他是主持法庭的,律师可以和控方对抗,但法官不是对抗目标。所以我们很难,但还要委曲求全、尽量委婉地解决问题。有些时候,甚至法官也不是有意的,怎么办?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多年前我在黑龙江有一个防卫过当的案子。被告人带着老婆、孩子,和一帮同学20多人在饭馆楼上吃饭,时间是冬天晚上8点多。楼下有两伙人吃饭打起架来,很激烈。打完后,被打的一方回家取一根粗木棒回来报复。可是打他那帮人已经散了,正好赶上被告一伙人下楼,黑糊糊的,目标错误,一棒子就把被告人打倒。被告人以为是抢劫犯,当然就反抗,被告朋友也争抢棒子,在枪棒子的过程当中没有停止侵害。被告晕倒起来后发现还在争抢,拿出随身带的一把水果刀,一刀捅上去就捅死了。

当时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前提就是否正在发生不法侵害。抢棒子过程当中,棒子有没有停止动作,有没有搂住那个被害人?有没有制止住他的侵害行为?证据表明,当时被害人正在抡棒子,没有搂住。可是法官在问话时总是带着一种习惯的语气,每一次都说,“你把他搂在怀里了”,“他在你怀里头你怎么样?”这就有问题了,搂在怀里,这就难说是不是已经搂住了,是不是还在抡棒子。证人没意识到这一点,也不纠正,我又没有办法反驳法官。后来,我提出一个请求,说为了说明当时的真实情景,要求和证人现场演示一下。法官允许了。这样我就模拟被害人,让证人搂住我——怎么搂,怎么个方向,有没有搂住,怎么拿棒子,是不是还在抡,搂了多长时间。通过当场演示把这个问题澄清了。说明当时根本就没有搂住被害人,没能够制止住他的侵害行为。

所以,法官不能太能动是有道理的,法官参与容易先入为主。国外的法官没有那么主动、积极的,中国法官参与性太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得有策略,慢慢把这个问题化解掉。

第三,辩论的理由一定要全面、周延、不留余地。

我们辩论当中所提出的针对性观点,绝不仅仅是控方已经提出或者坚持的观点,而是控方和审方都可能会想到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我们的法庭不是当庭宣判,事后的事还很多。当庭可能控方和审方都想不了那么多,你好像赢了,事后一琢磨,他又想出几个理由,你就弥补不了了。所以,我们的一种做法是,要想的更多、更远、更全面。虽然他没有提出来,但是我想到他可能会提,最好也在辩护词中给堵严了,没有任何余地,这样才能减少遗漏,减少遗憾。

第四,二审辩护要注意两条。

一是二审的开庭顺序是颠倒的。谁主张,谁先说。我们有人认识不到,不注意。但有些法庭就不颠倒,法官的水平是随意发挥的,我们得适应人家的方式。他怎么安排你都能应对就可以了。

二是繁简也不定,我们也要适应。有的法官按照一审程序走,当然多数情况下简化了,一审举过的证就不重复说了。但是由于不同法庭的做法不一样,我们就必须做好两手准备,这样才能灵活应对。这都是一种对应变能力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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