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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未按法官指挥回答问题面临处罚,您怎么看?

 yc_11fi 2020-01-16

本人曾经历过三次不同庭审,所以对这件事相较清楚认知,所以提供相关回答给大家解惑。

事情的起因是有一起庭审而引起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在控辩双方结束陈词之后,问询辩方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本来辩方律师只需回答有或没有即可,而辩方律师以“被告方没有提交证据的义务”为由无视法官问话,甚至态度恶劣,拒不听从法官指挥,其实已经涉嫌藐视法庭罪。

本次事件的争议点,其实并不仅是听不听从法官指挥的问题,而是辩方律师把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被告人没有举证自己有罪的义务,但是被告人有举证自己无罪的权利。法官问询是否有证据提交,只不过是告诉被告人是否行使权力而己,作为辩方律师,只需回答有或没有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从上述两条规定不难看出,辩护人有收集证据的权利,特定证据更有提交法庭的义务。

法庭上,法官在控辩双方陈述完毕以后,都会问询辩方律师是否有相关证据要提交,这是法庭审判程序之一,无论被告方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官都会陈述这句问话,这是在告诉被告人拥有举证自己无罪的的权利,正如庭审前法官会告诉你,你觉得本次诉讼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人一样,所以这一次错误明显在于律师根本不熟悉业务,很多人根本搞不清楚自证无罪和证明指控有误这个关系,把两者混为一谈。被告方是不用自证其罪,但是针对控方的指控,被告方有举证证明控方指控不对、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比如控方指控这个案子是你做的,你可以提出不在场证明等等。诉讼法保护当事人举证的权利,正是防止被告人不被错误追责,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如果被告人只须质证,辛普森请李昌钰搜集证据是干什么用的? 所以,如果你碰到邹某这样的律师,你会被他害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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