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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已认证发票退回问题

 刘刘4615 2016-06-22


提问:  

  我单位收到A单位开来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认证当月发现,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写明(详见销货清单),但是此销货清单非税控系统中打出,由于票据不合规,现在本月我单位申请开红字发票可以吗?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怎么处理?


  专家回复:


  现在贵公司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是正确的。由于时间已超过开票当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只能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原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且销货清单应当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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