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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的差异分析

 颩紷中的刂殸 2019-08-28

​作为发票开具有误的处理方式,作废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经常被纳税人使用,但因为二者造成的结果类似,即均冲减了当月的销售收入,而经常被混淆;实际上,二者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以及形成后果均有所区别,本文拟从以上三个角度对二者加以区分,使纳税人能够正确使用发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遵从风险。

一、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一)发票作废的适用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开具红字发票的适用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二者的具体操作方式不同

(一)作废发票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开具红字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二者的形成后果不同

作废发票是在当月进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账务处理;开具红字发票跨月进行,在开具当月冲减销售收入,在开具当月进行账务处理,不追溯调整。

以上即为作废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的区别,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把握,准确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降低税收遵从风险。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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