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建设工程部 招投标常见法律实务问题系列解答一 招标阶段(上) 必须招标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陕西省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同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的招标标准进行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抢险救灾项目; (3)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需注意,此处的采购人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等);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 (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故,不论是属于该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属于当事人自愿选择采用招标的采购活动,只要招标人选择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即须接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但需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部分程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区别,如第十六条、二十四条等的规定,这些要求都是仅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应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是合同签订主体。且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了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 但从现实及可操作角度而言,若出于客观需要,一定要集团公司代子公司招标,谨慎起见,以下两种方式供参考: (1)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出具代为进行招标的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对此进行披露,明确说明中标后由子公司与中标人签署合同,以免未中标人以隐瞒事实为由提出异议。实践中,对该方案的合法性尚存在争议。 (2)现行法律并未禁止联合招标,可以集团公司、子公司名义联合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后由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由于使用国有资金等原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需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业主单位采购的小汽车、计算机等显然并非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因此不需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前一次招标中被废标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取决于之前被废标的原因。 如果之前被废标是因为投标报价过高或者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的,则该投标人应仍然可以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活动;但是如果之前是因为投标人系因存在违法行为而被废标,且法律禁止其在特定时间内参加投标的,则招标人应有权拒绝该投标人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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