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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匿保险赔吗?

 风飞扬柳 2016-06-24

2015年6月21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248省道邓州市湍河大桥处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逃逸。王某受伤被送往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17549.5元。该事故经邓州市交警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住院期间,刘某垫付了6000元医药费。

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刘某某所有,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为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医药费承担问题,王某将刘某、刘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万元。

结果

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共计29699.5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刘某事故后逃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法院认定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22549.5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7150元,以上损失共计29699.5元。

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因刘某驾驶的车辆已在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优先赔付原则,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首先在事故相对方车辆所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分项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依法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承担。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王某保险金1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范围内支付王某保险金7150元,上述两项共计17150元。对于王某剩余的12549.5元损失,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因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王某保险金12549.5元。

故邓州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共计29699.5元。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逃逸属交通事故后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在现实中,逃逸的情形较为复杂,并不必然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逃逸行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系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上诉人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能证实已就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并无约束力。

故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郭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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