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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审查要求

 初心阅读室 2016-06-24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互联网金融广告日益增多,部分广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夸大宣传承诺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提示,对消费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误导。为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宣传,市工商局广告处根据《广告法》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对互联网金融广告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审查广告客户主体资格与广告所涉服务的关系。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机构等)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广告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传统金融机构自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开展金融服务,与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区别(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的概念,可参考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不具备金融服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应当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其信息中介(平台)性质,互联网企业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二、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审查广告中的金融服务事项内容。不具备金融服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其中含有金融服务内容的,应当明确表述提供该金融服务内容的金融机构名称。媒体单位应当查验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证明,并由后者确认其在广告中所承诺的金融服务。例如某互联网金融广告中称“XX银行资金托管,XX保险公司全额承保”,应当查验相关的合作文件,并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引人误解。
    三、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审查广告中的其他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出现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的广告,除要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外,发布具体借贷信息的还要查验借款人或者贷款人的委托协议,不得发布提供增信服务的内容,不得非法集资。
    四、加强风险提示。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应当对所提供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对互联网金融类的广告,各媒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工商部门将依法开展相关监测和检查,对发布违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相关主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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