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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以上司法解释,利用微博、微信或企业自设网站等网络自媒体推送虚假违法商业信息的,微博主、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自设网站的企业上传前述商业信息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微博平台、微信平台、企业自设网站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均属于网络自媒体推送虚假违法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其所在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均有管辖权。 阅172 转2 评0 公众公开 18-07-27 23:16 |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工商总局广告司在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释义中指出:前端广告(即广告发布者控制页面上的广告,主要是广告“标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广告发布者(也包括广告经营者)负责审查,而跳转后由广告主自行控制页面的广告(广告司称之为“链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由广告主负责。广告发布者自己发现广告主违... 阅51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8-07-27 23:15 |
根据工商总局广告司的内部答复意见,认定绝对化用语一般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 阅8118 转14 评0 公众公开 18-07-27 23:14 |
该局认为,原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依法从轻处罚, 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杭西)市管罚处字[2015]534号《行政处... 阅1339 转29 评0 公众公开 18-05-26 20:08 |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对《广告法》第二条的释义为:“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服务,不以推销为目的的介绍,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的介绍,包括直接介绍和间接介绍,也包括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等的简介宣传,通过简介宣传,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认可企业,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本案当事人在网站中对公司成立背景和“国家级”优... 阅6079 转36 评0 公众公开 18-05-15 22:14 |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工商总局广告司在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释义中指出:前端广告(即广告发布者控制页面上的广告,主要是广告“标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广告发布者(也包括广告经营者)负责审查,而跳转后由广告主自行控制页面的广告(广告司称之为“链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由广告主负责。广告发布者自己发现广告主违... 阅644 转3 评0 公众公开 18-04-18 22:48 |
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了防范执法机关的诉讼风险,笔者认为应该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看,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同时客观上也很难通过具体的材料证明广告内容系虚假,执法机关可以在广告... 阅141 转3 评0 公众公开 18-02-05 15:06 |
瓜子二手车“遥遥领先”等广告语被裁定禁用【附禁令裁定书主文】被申请人诉争的广告语,无论是具体表述的广告语,如“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等,还是笼统表述的广告语,如“全国领先”、“遥遥领先”等,均缺乏事实依据支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使车好多公司... 阅37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7-12-04 20:59 |
沃尔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沃尔玛公司及杰士邦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商品系中国第一款获得国家食药监局批准注册的“聚异戊二烯合成避孕套”,故案涉商品使用“中国第一款聚异戊二烯合成避孕套”之宣传用语与事实相符,并无不当,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且案涉商品包... 阅637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7-09-13 21:02 |
关于金融(类金融)产品(服务)广告认定的业务问答。结合法律规定及金融活动实际情况,现就如何准确界定金融和类金融产品广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以广告形式对平台历史收益情况进行宣传的,不属于对未来收益的承诺与保证,不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应当明确标明历史收益对应的时间期限和范... 阅672 转6 评0 公众公开 17-09-13 2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