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付了钱的房子飞了,法院却判其败诉【法律风险防范】

 半刀博客 2016-06-24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少购房人缺乏风险意识,以为付清房款入住后就万事大吉,而忽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及其他风险的防范。看案例,学法律。

最近,南通市通州区的朱某正为一件事情头疼不已,他购买并入住三年多的房屋如今却被人申请查封了。

原来,2012年9月,朱某与港闸区的周某达成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朱某也陆续向周某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2013年1月,周某将所选购的位于港闸区幸福新居的安置房交付给了朱某,朱某随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

朱某本以为就此高枕无忧了,岂料负债累累的周某在领取房屋产权证后,不但没有配合朱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反而私下用房屋抵押借款,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7月,房屋抵押权人蒋某因周某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该处房屋。

得知此事的朱某气愤不已,他将周某诉至港闸法院,要求法院将房屋的产权确认归其所有。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朱某与周某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未进行产权登记,朱某所取得的权利是请求周某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债权,并非房屋的所有权。

而上述房屋已抵押给第三人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蒋某在房屋上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朱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效力,故朱某要求确认产权归其所有的请求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少购房人缺乏风险意识,以为付清房款入住后就万事大吉,而忽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及其他风险的防范。

为此,港闸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仔细甄别出卖人的资信状况,同时在签订合同时:

一要特别注意购房款支付时间节点的把握,待出卖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再将相应的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或交由第三方保管;

二要保留好房屋的权利凭证,及时督促出卖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节外生枝。


版权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