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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非要索取证明资料,你知道其中原因吗?虚开风险来了,教您四招

 sz_cly 2016-06-25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从部分原征收营业税的试点行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一需求成为对开票单位的一大挑战,除了重新学习发票开具的操作知识,最大的难题是如何从开票单位的角度证明“三流一致”,以防止发生虚开风险。本文以住宿服务为例说明。

难点一:“营改增”后由于住宿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能会出现消费者冒用其他单位的身份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果开票人不加审核而开具发票,就发生了“发票流”和“服务流”的不一致问题。

难点二:大多数情况住宿服务消费金额通常较小,消费者通常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支付款项而不会采用单位对公账户银行电汇或商业票据结算,开票人无从判断“资金流”与“发票流”是否一致,即不能判断此项支付是否最终由受票方承担。

为了摆脱困境,部分开票企业要求消费者索取专用发票时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介绍信等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但根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意见,消费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须向销售方提供受票方基本信息,即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在内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如果开票方因为消费者无法提供除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而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可能被消费者投诉,税务风险很大。因此开票方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核实受票方信息的准确性和消费者身份,以确保“三流一致”。

一、通过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消费者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相关的公示信息与消费者提供的受票方基本信息是否一致,防止因不一致而产生发票错开。

二、按照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去电核实消费者是否属于受票方人员,如果得到否定答复或回复称不是受票单位电话则不予开票,如果得到肯定答复则可以开票,但需要留存电话录音证据,以备查证。

三、用拍照、复印等方式留存消费者提供的受票方基本信息,一旦将来发生纠纷或应对税务检查,以此证明开票人是按照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开具发票,不存在主观过错。

四、将消费者提供的受票方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登记台账,既方便日后同一消费者开票,又便于甄别消费者身份,减少重复劳动。一旦发现同一消费者先后提供不同受票方信息开具发票的,则应当重点关注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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