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职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6条、34条、69条3款)。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