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济 (一)内容 逾期执行的救济;对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条件: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2、程序:案外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①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其为当事人。 ②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部分,经审理,请求成立的,撤销或改变错误部分,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裁判。 (2)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与刑诉的对比: 对比17: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民诉 1.重大的涉外案件。(港澳台)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有可能在基层) (3)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A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B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刑诉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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