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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案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及诉讼策略

 ghjkl1110 2016-03-24


案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及诉讼策略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受理了一件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作为委托人的案外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法院已经生效调解书的侵害,以案外人的身份委托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我们全面研究了委托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后,发现了委托人一条错误的维权路径:在认为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法院的生效调解书进行了处分后,委托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委托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法院又裁定对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委托人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维持原裁定;委托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认为,委托人此前选择的维权路径,显然存在不妥之处。

由于当前《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存在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种救济途径,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如何选择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一般业内人士亦难以准确选择适用,故我们结合曾经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经验,就该三种救济途径进行简单的梳理,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异同及适用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异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侵害了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民事利益,利益受侵害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功能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裁定予以驳回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

两类诉讼都是对案外人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而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在适用条件方面,两类诉讼的关系具体如下:

1、两个诉讼相同之处

(1)两个诉讼就实体条件而言完全相同,都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到第三人或案外人的民事权益。

(2)就管辖法院来看,两个诉讼也完全相同,都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提起两个诉讼过程中,原则上都不停止执行程序。

2、两个诉讼不同之处

(1)在程序事由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为前置程序。从这一点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更窄。

(2)在主体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则由案外人提出。第三人和案外人有相交,但并不等同。比如,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属于第三人,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直接申请再审,或者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案外人再审。

(3)在保护期间方面,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起算点始自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之日。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选择适用

通过两个诉讼程序对比可以看出,两种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主体有一定的重合性;其次,实体条件相同。在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第三人或案外人民事权益时,这两种救济途径往往都可以适用,这就产生了一定的重合性。若案外人或第三人重复诉讼,容易引起的矛盾裁判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当予以限制。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确立了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即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适用,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不允许变更。具体操作视情形而定:

1、第三人或案外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之后提起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见《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2、第三人或案外人申请执行的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向法院申请再审,然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的适用关系可以看出,案件中的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后,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会产生冲突,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正是没有理清两个程序之间的关系,才一错再错,额外地增加了诉讼成本。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规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两种救济途径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持有异议,认为对该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无论案外人申请再审还是执行异议之诉,先诉诸前置程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如果案外人认为对该标的的执行是由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应当申请再审。只有申请再审,对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从根本上进行否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若是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的,当事人只需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便可,用一个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不需要申请再审,毕竟案外人与再审没有诉之利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及适用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相较于上面两种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比较容易区分,具体而言: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以诉讼的方式直接进行否认;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并不对执行的根据,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异议。

2、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提起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才能提起。

3、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程序为前提,而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申请执行,换言之,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判决是被排除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外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具有这个限制。

4、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能提起,范围很窄;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案外人是对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且享有足以排除执行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人,并不局限于第三人,范围更为广泛。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两者的适用条件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不会产生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案外人或第三人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种救济途径。因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有提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前置程序。第三人在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下,恰当的做法是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非先提起执行异议。因为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若是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则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就使案外人或第三人最终面临只能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一种救济途径的困境。

通过对以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者关系及其适用进行分析梳理,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初步结论:由于委托人最初选择了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而导致了其在申请被驳回后,不得不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选择申请再审程序,其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显然错误,受诉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正确的。就本案而言,委托人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直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是最佳选择,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而言,更有利于保护案外人之合法权益。


注:作者王伟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二学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生;作者胡忠义系盈科全球律师联盟主席、盈科北京管委会主任,王伟同学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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